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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一恶势力犯罪团伙落网11名被告最高获刑五年

2019-04-04 15:31 作者: 来源: 【字体:

  通讯员 邓雯曦

  2017年2月4日凌晨,红岩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伙人在农车镇新寨村龙永高速红岩溪出口聚众斗殴。

  2017年4月3日晚,华塘派出所接到报警,在某酒吧内一男子被围殴。

  2018年3月14日,民安派出所接到报警,有人在民安街道某社区聚众赌博。

  ——这三起不同时间发生在不同辖区的案件,看似普通、毫无关联,但民警细心对比后发现,三起案件竟牵扯出一伙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9年1月25日,随着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这一恶势力犯罪团伙终究没有逃过法律制裁,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狡兔三窟设赌场 警民齐心把窝端

  2018年3月,距离黎某胜上一次犯赌博罪被判刑后刑满释放还不到两年,黎再次被暴利冲昏头脑,打算重操旧业。于是,他找到了石某正共同开设赌场。决定由黎负责管理赌场内外事务,石某正负责组织外地赌客,并邀约手下有众多“弟兄”的向某新负责安排放哨。黎、石二人按照6、4比例分配赌场盈利,并给予放哨人员每人每场200至300元不等的好处费。

  2018年3月7日,黎某胜寻找到了合适的赌场地点,不久,这个赌场就开始隐秘地运作起来了。2018年3月10日,为掩人耳目,黎某胜将赌场设于民安街道某社区一农户家中,并组织赌客40余人在出城口集合,安排车辆送赌客前往赌场。途中,向某新安排沈某朋、沈某强、向某涛在不同地点下车放哨,其余人前往赌场以“摇碗碗”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单注100元起,上不封顶。当晚,黎某胜等人就非法盈利了4700余元。

  尝到了甜头的一伙人不断扩大赌场规模,从3月10日至14日,黎某胜等人连续5晚开设赌场,参赌的人数很快就增加到了50余人,一晚的非法盈利也迅速上升到了14000余元。为防止警方发现,除每天安排人员放哨以外,赌博地点也不断在3户不同农户家变更。

  “狡兔三窟”的把戏没有产生意料中的效果,很快这伙人的黄粱美梦就破灭了。2018年3月14日21时许,赌场如往常一样开始了运转。但其实,近日突然出现大量陌生人神秘出入,并整夜喧嚣,附近居民早已发现异样。当晚,有居民报警,民警迅速行动,当场查获,此时距离“摇碗碗”赌局开始不过才20分钟。

  三案件对比现关联 恶势力团伙浮水面

  “3·14”开设赌场案在当场查获后,民警开始了紧锣密鼓的办案工作,审讯过程中基本确认了赌场的组织者黎某胜、石某正、向某新及放哨人员沈某朋、沈某强、向某涛等6名在逃人员的重大作案嫌疑。也就是在这个时候,2017年的聚众斗殴案和故意伤害案进入了警方视线——

  (一)聚众斗殴:2017年2月3日晚,彭某与邬某金在电话里发生冲突,双方约定在农车镇新寨村的红岩溪高速出口岔路口打架。当晚,彭某邀约了该团伙成员向某举、向某桥、蔡某航、沈某强、施某月在内的十余人携带钢筋前往,邬某金也邀约了三人持刀前往。

  2017年2月4日凌晨1时许,双方驾车在约定地点碰面,除双方驾车等候的人员外,其他全部参与斗殴。彭某一伙人多势众,将对方两人殴打致轻微伤,邬某金一伙见势立即逃跑。后彭某一伙误以为一路过车辆为邬某金同伙,持钢筋、石块等凶器砸车。

  (二)故意伤害:2017年4月3日晚,向某新、向某桥、蔡某航、向某涛、沈某朋、向某远、沈某强等人在华塘街道某酒吧消费,与另一客人贾二发生争执。贾二持啤酒瓶将向某新头部砸至轻微伤,向某新一伙其余人等见状,立即冲上去围殴贾二。贾二与其朋友两人见对方人多,往酒吧厕所方向躲避,向某新一行人追打至厕所附近,将两人头部及上半身多处打伤,两人均构成轻伤二级。

  警方仔细研判,基本确定了此三案同时牵涉到一伙以向某新、向某涛、向某桥、向某远、沈某朋、沈某强、蔡某航、施某月、向某举为主要成员的涉恶团伙。龙山公安决定三案并查,将黎某胜、石某正、向某新等11人挂网追逃。

  法网恢恢疏不漏 天涯海角难遁形

  2018年4月9日,开设赌场主谋之一的黎某胜不堪压力,主动到民安派出所投案自首。而此时,开设赌场的另一主谋石某正已经逃到了浙江余姚,2018年4月25日下午4点半,在余姚市公安局协助下,龙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石某正抓获。2018年4月27日,龙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向某新口头传唤到案。2018年5月16日,在里耶镇一宾馆内向某涛被抓获。2018年5月24日,施某月在红岩溪镇古丈村被抓获。2018年5月25日凌晨,正在江苏南京一网吧内上网的向某桥被当地民警抓获。

  眼看同伙一个个落网,2018年5月30日至6月4日,向某远、沈某强、沈某朋、蔡某航先后到龙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7月4日,本案仅剩的在逃人员向某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北站被铁路公安现场抓获。至此,11名涉案人员全部到案。

  不服判决再上诉 中院一锤终定音

  2018年7月16日,龙山县公安局将此案件侦查终结,向龙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15日,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向龙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桥、蔡某航、向某新等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在龙山县先后实施了故意毁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为赌博场所放哨等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11月15日,龙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向某桥、蔡某航、向某举、施某月、向某新、向某涛、沈某朋、向某远、石某正、黎某胜、沈某强等十一名被告分别获五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收到判决后,向某桥、向某涛、石某正不服判决,认为本案不应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且量刑过重。三人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针对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向某桥和原审被告人蔡某航、向某举、施某月、沈某强、向某新等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在龙山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全案,应认定为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是否量刑过重,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向某桥在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属主犯。且向某桥实属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势力犯罪的骨干成员,依法应从重处罚。向某涛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属主犯,且向某涛提出的“故意伤害犯罪的被害人存在过错”,不能成为向某涛实施故意伤害的理由。石某正在赌博犯罪行为中是主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全案,对三人提出的量刑过重,不予支持。

  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9年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掷地有声地将本案画上了句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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