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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涉企检查备案制度(试行)

2019-05-30 14:23 作者: 来源: 【字体: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全州涉企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西自治州《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9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涉企检查是指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民办学校和医疗机构)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的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活动,依企业申请开展的检查除外。

第三条  各部门应按照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原则,明确本部门开展各类涉企检查的责任分工,上下级部门原则上不得针对同一企业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部门多个内设机构需要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或者同一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坚持协调统一原则,组织联合检查,不得实施多头检查。

第四条  检查部门应制定年度涉企常规检查工作计划,每年3月底前将《湘西自治州涉企检查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同级优化办,优化办会同司法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按照上级要求开展的专项涉企检查活动,检查部门应当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检查部门应按要求填写《湘西自治州涉企检查备案表》(见附件2),除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入企检查前报同级优化办备案,检查时出示《湘西自治州涉企检查备案表》。

实施跨部门联合涉企检查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备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线索已立案的,后续入企调查取证不需再备案。

第六条  以下情形,检查部门可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同级优化办补报《湘西自治州涉企检查备案表》:

1.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的;

2.处理突发事件和信访投诉等紧急情况的;

3.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

第七条  每次检查结束后,由企业相关人员填写《湘西自治州涉企检查评价反馈表》(见附件3),直接报送同级优化办。

第八条  检查部门应撰写涉企检查年度工作总结,每年12月底前报同级优化办。涉企检查年度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本部门制定及落实年度涉企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工作计划情况、涉企检查批准及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涉企检查责任追究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各级优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部门的涉企检查行为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级优化办负责解释。

 

附件:1. 湘西自治州年度涉企检查工作计划表;

2. 湘西自治州涉企检查备案表;

          3. 湘西自治州涉企检查评价反馈表。       

相关文件: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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