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优惠事项 |
文件依据 |
一、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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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严格执行湖南省关于取消、停征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各项减费降负政策,除上级统一设立外,取消现行涉企收费项目。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8]13号) |
2 |
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除政策明确规定需上缴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外,州、县市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 (州政发[2017]12号) |
3 |
项目报建简化手续。项目报建费用按政策规定实行能免则免,能优惠的则优惠。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州办发[2017]16号) |
4 |
对实体经济主体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2亿元、1亿元和2000万元以上的10大重点产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奖励资金州、县市(区)各承担50%。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8]13号) |
5 |
对实体经济主体主营业务收入过5000万元且税收过200万元的企业,在未来三年内承诺主营业务收入且税收能实现倍增,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第三年度末,经认定后由州财政按照企业三年税收增量州本级地方分成实得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
同上 |
6 |
落实中央、省里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政策,加快培育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筛选一批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纳入培育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对新上规模的企业给予奖补,政府年度采购中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州发[2018]9号) |
7 |
壮大“四上”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对转型过程中办理土地、设备权属划转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简化审批程序,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补。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州发[2019]2号) |
8 |
支持“小升规”,对首次入规的企业地方财政给予一定奖补并加大融资扶持等服务力度。 |
同上 |
9 |
对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
关于支持贫困人口发展产业稳定脱贫的意见(州发[2018]15号) |
10 |
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厂房年租金不低于60%的补助。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9]1号) |
11 |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州、县市政府以“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奖补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7]12号) |
12 |
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8]13号) |
13 |
州财政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新材料新产品首批次应用进行奖补,对在国内有影响力的新产品给予重奖,加大对初创企业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见》州发(2017)17号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州办[2017]36号) |
14 |
园区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实得的增量部分,连续4年安排给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
同上 |
15 |
对当年成功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补5万元,对当年成功申报省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分别奖补2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补10万元,对当年成功申报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的分别奖补3万元。以上所需奖补资金由州、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分别承担。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品牌建设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州政办发〔2018〕4号) |
16 |
积极培育合作经济组织。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
同上 |
17 |
对农业科技人员创办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信贷贴息、农业科技项目基础设施优先配套等优惠政策。 |
同上 |
18 |
落实信贷支农政策。通过财政贴息、融资担保等机制,推动银行金融资本支持农产品品牌创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推介机制,重点围绕柑橘、猕猴桃、茶叶、百合、湘西黑猪、湘西黄牛、烟叶等优势特色产业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作用。 |
同上 |
19 |
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按园区规划流转土地从事农业开发,集中连片种植达500亩以上的,其土地流转费按每年每亩100元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7]12号) |
20 |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 |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州发[2018]10号) |
21 |
在省财政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州财政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予以适当配套奖补。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8〕14号 |
22 |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 |
同上 |
23 |
对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按政策规定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
关于支持贫困人口发展产业稳定脱贫的意见 (州发[2018]15号) |
24 |
鼓励经营主体、农户开发经营搬迁户原有承包地(林地)等资产,各地可对流转土地(林地)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奖励,标准据实而定,所需资金从易地搬迁节余资金、相关财政资金中列支。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9〕8号) |
25 |
对直接帮扶5户以上搬迁对象的经营主体,各县市可给予适当奖补。 |
同上 |
26 |
州人民政府对获得州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州长质量奖单位每个奖20万元,个人奖每个奖2万元。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9〕2号) |
27 |
对我州新创品牌的单位,按以下标准实施奖励: 1、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奖励50万元; 2、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奖励20万元; 3、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 4、获得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奖励50万元; 5、获得5A景区、4A景区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6、获得五星旅游饭店、四星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7、获得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奖励20万元; 8、获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9、获得国家级、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10、获得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和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传承研究基地示范区,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 11、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奖励5万元; 13、获得质量标杆、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单位,国家级的奖励20万元、省级的奖励10万元; 14、获得欧盟有机认证产品、中国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 15、获得鲁班奖、芙蓉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省优质工程、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3万元、3万元; 16、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9〕38号) |
28 |
鼓励技术研发创新及专利申报,对专利成果转化利用的第一发明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
关于实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州发[2018]9号) |
29 |
对世界500强或国内商贸行业前10强企业自主经营商贸类项目,从营业年度起,连续5年由州、县市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20%奖补给经营者,主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购买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具体标准为:年缴纳所得税100-200万元的,政府将地方分享部分的10%奖补给企业;超出200万元的,将超出部分地方分享的20%奖补给企业。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7]12号) |
30 |
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实际投入到州内10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代建部分)的,给予第一引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社会人员及各类社会组织)5%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8]13号) |
31 |
设立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按园区功能定位,对实际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在省里奖补的基础上,州里予以1∶1配套奖励,配套部分州、县市(区)各承担50%,单个项目配套奖励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
同上 |
32 |
对新迁入我州且第一年度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总部,可由县市或园区财政按当年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的6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需承诺5年内不外迁)。次年起三年内,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由县市(区)受益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对第一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购置一定商业地产作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园区按每平方米最高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由园区按租金市场指导价最高30%给予1-3年的补助。对设在我州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企业,其在我州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分成部分,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在2年内可由县市或园区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
同上 |
33 |
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建立重点展会目录,企业参与目录内的展会所交纳展位费,省补差额部分,州予以全额补助。 |
同上 |
34 |
对获得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金奖(名牌产品)等知名品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参展企业按获奖等次一次性给予5至8万元的奖励。 |
同上 |
35 |
对新进大型商场和超市设立专柜并销售一年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进场费和专柜标准价格给予补贴。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州发[2018]9号) |
36 |
对外贸易业绩当年实现零突破的企业、当年出口增量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2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分别给予奖补。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见》州发(2017)17号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州办[2017]36号) |
37 |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到位外资1美元(以州外汇管理局数据为准)奖励0.1元(人民币,下同),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州政发[2018]14号) |
38 |
对当年实现“破零倍增”的外贸企业,进出口业绩1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进出口业绩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
同上 |
39 |
对当年进出口业绩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特色农产品不受额度限制)给予奖励,其中一般贸易每出口1美元奖0.02元、加工贸易每出口1美元奖0.03元、特色农产品每出口1美元奖0.05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同上 |
40 |
由企业总部出口或外地代理公司出口转为州内企业自营出口的,当年进出口业绩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进出口奖励政策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
同上 |
41 |
支持企业在州内设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含外贸综合服务体、公路口岸运营企业、报关报检公司),对每帮助一家州内生产型企业实现业绩回流、每帮助一家州内生产型企业“破零”,且业绩达到10万美元、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 |
同上 |
42 |
由州政府组织参加湖南省重点境外展会目录外的展销活动,企业所交的展位费申报省补贴后差额部分州全额补贴;同时按每企每次补贴差旅费标准为港澳台地区0.3万元、其它国家和地区1万元,单个企业当年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
同上 |
43 |
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每外派1名境外劳务人员,奖励500元。 |
同上 |
44 |
构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体系。根据交易业绩和服务质量,全州每年评定2个县市区电商运营中心、10个乡镇(街道)电商服务站、10个村(社区)电商服务点,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3万元、1万元。 |
同上 |
45 |
发展壮大“湘西馆”。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在知名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开设“湘西馆”的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运营费用补贴。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25号) |
46 |
鼓励各县市区在“湘西馆”开设分馆,组织企业入驻,按企业在“湘西馆”年度销售业绩,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 |
同上 |
47 |
鼓励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支持企业依托自身实体或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网上商城、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等平台,对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且年度交易额稳定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
同上 |
48 |
积极培育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州内企业对接知名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开设网店、旗舰店、专营店。网上销售我州农产品,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依法纳税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
同上 |
49 |
鼓励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当地农产品,销售业绩达到一定规模的,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
同上 |
50 |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争先创优。对荣获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
同上 |
51 |
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占地面积5亩以上,入驻电商企业达20家以上、入驻企业使用面积不低于60%,统一物业服务、配套设施完善、运行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
同上 |
52 |
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创新发展。对荣获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
同上 |
53 |
发展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组织。鼓励成立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专业配套服务协会或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统计监测服务。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
同上 |
54 |
州内企业在海外建立和经营湘西特产线下O2O体验店,门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年交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同上 |
55 |
州内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或入驻海外知名电商平台销售我州农产品,并建立海外托管仓,仓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同上 |
56 |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20%的比例给予奖补,在省里奖补的基础上,州里予以1∶1配套奖励,配套部分州、县市(区)各承担50%,最高奖补2000万元。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8]13号) |
57 |
州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州内注册旅行社按照地接游客人数给予奖补。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州发[2018]18号) |
58 |
在十八洞村、惹巴拉村、芙蓉镇、里耶镇、边城镇、浦市镇、凤凰古城、乾州古城等开设旅游商品销售店或旗舰店,州商务局负责安排企业入驻,具体租金全免,由州本级安排专项资金解决。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文创产业带动城乡妇女就业的意见(州政发[2018]21号) |
59 |
支持企业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和国内知名旅游景区地设立专营店,给予新开设专营店一次性奖补。 |
同上 |
60 |
州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州内注册旅行社按照地接游客人数给予奖补。 |
关于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州发[2018]18号) |
61 |
对州内当年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国家四星级、三星级的旅行社,国家金宿级、银宿级的旅游民宿,省级五星级、四星级的乡村旅游区(点)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奖补。 |
同上 |
62 |
对州内当年获得“旅游商品龙头企业”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奖补。 |
同上 |
63 |
支持建设康养基地、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综合体、慢行系统等旅游产业项目,每年推选3至5个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投产运营的重大旅游产业项目给予一定奖补。 |
同上 |
64 |
全面落实中央、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设立在州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8]13号) |
65 |
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贯彻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9〕4号) |
66 |
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活动。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14号 |
67 |
对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模养殖,按规定免征环境保护税。 |
同上 |
68 |
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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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吸引州外金融机构来我州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正式营业后,州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产业基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享受以上同等优惠政策。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7]12号) |
69 |
支持在我州注册的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首发上市分阶段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补贴,湖南证监局报备辅导给予5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给予200万元补助,发审过会给予250万元补助,首发上市成功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实现融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在沪、深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的,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不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最高补助50万元;对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在我州开展股权投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的,按实际投资额度5‰予以补助。以上补助资金不含省奖励部分,由州、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8]13号) |
70 |
对园区内申报IPO的企业实行“一对一”服务,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奖补。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见》州发(2017)17号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州办[2017]36号) |
71 |
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首发企业各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受益财政可根据当地财力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奖补。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州发[2019]2号) |
72 |
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全州投放小额信贷10亿元以上,对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小额信贷严格落实“免担保、免抵押、政府贴息”政策,使有田土、有劳动能力、有发展生产意愿的贫困户都能便捷得到金融扶贫政策支持。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打赢脱贫攻坚冲刺战的实施意见》(州发[2018]1号) |
73 |
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允许以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报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个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组织起来创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长不超过三年优先受理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8〕9号) |
74 |
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妇女创业,允许以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报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主创业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就业人数,每人最高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优先受理创业担保贷款。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文创产业带动城乡妇女就业的意见(州政发[2018]21号) |
二、国土资源、建设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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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探索采取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依法依规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州发[2019]2号) |
76 |
大力支持闲置划拨土地上工业厂房、仓库在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用于养老、流通、服务、科教、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5年期满后可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为出让用地。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9]1号) |
77 |
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8]13号) |
78 |
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8]13号) |
79 |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县市人民政府可分别按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和须计提的各项资金)的90%、50%比例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7]12号) |
80 |
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公共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
关于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州发[2018]18号) |
81 |
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8]13号) |
82 |
建设独立厕所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推进“厕所革命”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5号) |
83 |
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租赁、流转和出让等多种方式按程序依法供地。县市(湘西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采取财政奖补形式降低用地成本。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州办发[2017]16号) |
84 |
招商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供给,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7]12号) |
85 |
投资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建设用地以项目挂牌方式出让,揭牌价高于出让底价部分可由受益财政全额奖补给投资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购买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投资商办完土地出让手续后,开工建设后兑现30%;主体封顶后兑现40%;实现竣工经营兑现30%。 |
同上 |
86 |
投资五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可以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 |
同上 |
87 |
对州外金融机构来州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和办公场所建设用地按优惠价出让,根据相关规定可免收州、县市有关规费。产业基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享受以上同等优惠政策。 |
同上 |
88 |
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优先为搬迁户登记发证,并免收工本费用。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9〕8号) |
89 |
对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A级及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土地挂牌已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除外),经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给予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补贴政策施行时限为三年。符合要求的州本级商品房项目财政补贴由州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符合要求的商品房项目财政补贴由州、县市区各承担一半。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州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24号) |
90 |
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支持帮扶力度,对州内取得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由州级财政奖补资金200万元。 |
同上 |
91 |
实行容积率奖励。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且装配率大于50%的,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其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
同上 |
92 |
对确有保留价值的旧房,经住建、文化旅游部门共同鉴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不拆除,但产权必须收归政府或村集体,县级政府可按同一区域被拆旧房相同标准给予搬迁户拆旧补贴。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9〕8号) |
三、电力、燃气、用水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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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最大限度压缩报装时限,将用电报装时限压缩至低压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3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50个工作日。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8]13号) |
94 |
不得将项目施工许可等事项作为企业办理用电的前置事项。 |
同上 |
95 |
鼓励并指导企业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支持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的重大产业企业与发电企业进行电力直接交易。 |
同上 |
96 |
合理配置大工业用户装机容量,取消无功补偿容量,降低大工业用户装机容量费和力率调整电费。 |
同上 |
97 |
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在2017年基础之上,一般工商业电价降幅不低于10%。企业内生活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贯彻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9〕4号) |
98 |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14号) |
99 |
畜禽养殖场的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
同上 |
100 |
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14号) |
101 |
严格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旅游企业用水、用气政策措施,旅游企业用水、用气一律按照工业用水、用气类别收取费用,禁止按照特种行业用水类别价格收取旅游企业用水费用。 |
关于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州发[2018]18号) |
四、创业、就业、扶贫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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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稳定吸纳当地劳动力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缴主体税种和土地使用税州、县市(区)级部分依法予以奖补,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州予以1∶1配套奖励,配套部分州与县市(区)各承担50%,单个企业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8]13号) |
103 |
企业稳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符合信贷条件可获得贷款支持,对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用给予100%补贴,每家企业获补贴支持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当年补贴总额财政负担部分不超过本级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省奖励外,州与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 |
同上 |
104 |
场地补贴。对建设就业扶贫车间的单位,给予场地补贴,按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场地改造费补贴,每个就业扶贫车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每平米50元的标准,每年给予场地租赁费和水电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由就业扶贫车间所在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整合涉农资金中统筹安排。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8〕9号) |
105 |
设备补贴。对建设就业扶贫车间的单位,在建设和运行就业扶贫车间过程中,对引进和购买的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进行补贴。生产设备补贴按每个就业扶贫车间引进和购买的生产设备总价值10%的标准,最高每年不超过5万元给予补贴;办公设备补贴按每个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扶贫车间所在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整合涉农资金中统筹安排。 |
同上 |
106 |
物流费补贴。对建设就业扶贫车间的单位,开展就业扶贫车间进行来料加工、产品运输(配送)、电商贸易等方式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物流费(含运输费、快递费等)进行补贴,按照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物流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扶贫车间所在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整合涉农资金中统筹安排。 |
同上 |
107 |
工资(生活)补贴。对在就业扶贫车间就业的建档立卡户劳动力给予工资补贴,按照其月平均工资的2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每月不超过300元。所需资金由就业扶贫车间所在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整合涉农资金中统筹安排。 |
同上 |
108 |
加大“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扶贫补助力度,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000元提高至5000元。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打赢脱贫攻坚冲刺战的实施意见》(州发[2018]1号) |
109 |
对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档立卡户劳动力,每生每年给予25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生源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
同上 |
110 |
继续组织引导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报考济南技师学院“湘西轨道交通班”,给予每生每年25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生源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与其他发达地区联合开设职业教育学制“订单班”可参照执行。 |
同上 |
111 |
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在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70%。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同上 |
112 |
将自主创业建档立卡户劳动力纳入创业补贴范围。对创办经济实体,取得法定证件、依法经营3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创业项目,根据在州内创业地域的不同,给予每户每月100--200元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据实补贴,1200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州内创业孵化基地,对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入驻创办企业的免收三年租金。 |
同上 |
113 |
岗位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同上 |
114 |
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就业的单位,建档立卡户劳动力与之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按其为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同上 |
115 |
农村公益性专岗补贴。每个行政村开发公益性专岗2个(乡村保洁、公共设施维护,不占县市公益性岗位指导性计划),安置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就业,给予每人每月公益性专岗补贴500-600元,所需资金从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同上 |
116 |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具有合法资质的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严格程序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开展的,每成功介绍1名建档立卡户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建档立卡户劳动力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补贴,所需资金从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同上 |
117 |
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对自行乘用交通工具跨区域外出务工和创业的建档立卡户劳动力,按照省外、省内州外、州内县外据实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元、400元、200元转移就业交通补助。输出地人民政府部门、接收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组织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外出务工,包(租)车人均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输出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整合涉农资金中统筹安排。 |
同上 |
118 |
就业扶贫基地奖补。积极开展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创建活动。州人民政府每年从吸纳建档立卡户劳动力人数较多、稳岗效果好、工资待遇较高、帮扶成效明显的就业扶贫基地中认定5家作为“湘西州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并给予每家5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所需资金从州本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同上 |
119 |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
同上 |
120 |
对吸纳城乡妇女就业占比不低于80%。其中,建档立卡户农村妇女劳动力、城镇失业妇女和残疾妇女就业占比不低于30%的就业扶贫车间,由州人社局、州扶贫办、州妇联共同授予“巾帼就业扶贫车间”称号。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场地、设备、物流费等补贴标准。其中,场地补贴标准由每平米200元提高到每平方米300元,最高不超过25万元。设备补贴标准由每个就业扶贫车间引进和购买的生产设备总价值10%的标准提高到30%,最高每年不超过20万元。物流费补贴标准由每年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每年不超过20万元。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文创产业带动城乡妇女就业的意见(州政发[2018]21号) |
121 |
对吸纳建档立卡户农村妇女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企业,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户农村妇女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3年。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同上 |
122 |
帮助吸纳城乡妇女较多的企业建立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中心,将“巾帼就业扶贫车间”纳入贫困地区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组织新招劳动力和在职劳动力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按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在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70%。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给予每人每天生活费补贴20元。 |
同上 |
123 |
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所需资金从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8 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深度贫困县企业的稳岗补贴上限可提高至60%,所需资金从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贯彻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9〕4号) |
124 |
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各县市区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和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 |
同上 |
125 |
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根据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和基金收支水平,按省政策规定在一定区间内确定示范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水平。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在5%到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工伤保险费率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下调20%-50%。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
同上 |
126 |
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投入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州政发〔2018〕9号文件规定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 |
同上 |
127 |
继续实施创新创业领军企业评选活动,按照高科技、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文化旅游和商贸服务五个类型开展“创业领军企业”评选,对每个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继续实施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10”工程,每年重点支持10个优质初创企业、1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优质初创个体工商户(含家庭农场),给予优质初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10万元奖补,初创个体工商户(含家庭农场)5万元奖补。 |
同上 |
128 |
从2019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评选2家州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
同上 |
129 |
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吉首市全额贴息2年,其他县全额贴息3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
同上 |
130 |
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补贴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7〕50号文件执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能同时享受,补贴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8〕78号文件执行。 |
同上 |
131 |
2020年12月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每天20元发给生活费补贴,补贴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8〕78号文件执行。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每人每天给予20元生活费补贴,补贴总计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补贴办法按照湘人社发〔2018〕78号文件执行。 |
同上 |
132 |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围绕我州“1112”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着力落实湖南省按计划推行的“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按规定向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大力支持扶贫车间开展务工人员以工代训,对吸纳 10 名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就业扶贫车间,每月每车间给予 2000 元培训补贴;吸纳 10-30 名的,每月每车间给予 3000 元培训补贴;吸纳 30 名以上的,每月每车间给予 4000元培训补贴。享受培训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关于加快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意见》(湘人社发〔2018〕75号)执行。支持优势新兴产业骨干企业与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科研院所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将符合条件的我州重点发展产业相关工种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畴。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省卓越职业院校、省一流特色专业群建设,鼓励和引导州内职业院校开设旅游、物流、电子商务、家庭服务、养老护理等一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紧缺急需的相关专业,并开展相关职业培训,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同上 |
133 |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
同上 |
134 |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照湘人社发〔2018〕58号、湘人社发〔2018〕75号、湘人社发〔2018〕7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湘人社发〔2017〕58号、州政发〔2018〕9号等文件精神执行。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到贫困村投资兴业,建立扶贫车间,各地可根据投资规模、带动就业效果等给予奖补。对被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在建设和经营中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湘人社发〔2017〕58号、湘人社发〔2018〕75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
同上 |
135 |
到2020年底,全州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20000个。对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农村公益性专岗每人每月岗位补贴不低于600元。所需资金从所在地人社、林业、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统筹资金中列支,补贴办法按照湘财社〔2018〕25号、湘人社发〔2017〕58号和州政发〔2018〕9号执行。 |
同上 |
136 |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同上 |
137 |
强化对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服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服务补贴。 |
同上 |
138 |
鼓励支持大众创业,用好创新创业园、孵化器等平台积极支持科技人才、大学生创新创业,把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范围。 |
关于实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州发[2018]9号) |
139 |
对返乡创业和首次创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且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支持申报人社部门相关“示范典型”评选,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
关于支持贫困人口发展产业稳定脱贫的意见 (州发[2018]15号) |
140 |
对符合条件返乡创业人员且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按规定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安排贷款贴息。 |
同上 |
141 |
加强就业培训,贫困劳动力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70%,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每人每天给予生活补贴20元。 |
同上 |
142 |
对贫困户社员比例不低于20%的合作社,按贫困户产业脱贫资金25%以上的比例安排产业扶持资金,按300元至500元每户每年标准安排培训经费。 |
同上 |
143 |
对接受贫困户经营性、承包式、租赁式托管生产要素的市场主体,给予项目建设和财政贴息、保险补贴等支持;对贫困村、贫困户实施的托管土地,优先实施涉农开发项目。 |
同上 |
144 |
对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企业,在主体税种和土地使用税、标准厂房租金、就业前培训、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 |
同上 |
145 |
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贫困劳动力按照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企业补贴,其他在职职工按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 |
同上 |
146 |
对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政策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1000元每人每年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每人每年。 |
同上 |
147 |
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等给予补贴,深度贫困县稳岗补贴上限提高至6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
同上 |
148 |
支持园区整体打捆申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见》(州发[2017]17号)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州办[2017]36号) |
149 |
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下调20%-50%工伤保险费率。 |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工作的意见(州办发〔2019〕1号) |
150 |
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毕业生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
同上 |
151 |
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稳定社保征缴,确保征收方式不变、缴费基数不调、欠费不集中征缴、原有政策不变 |
同上 |
152 |
对集中安置区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商业门面等经营性场所,以限期免费或低价租赁等方式支持搬迁户自主创业。 |
同上 |
153 |
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发[2017〕25号) |
154 |
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按中央、省、州就业政策规定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
同上 |
155 |
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发[2017〕25号) |
156 |
落实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支持公办幼儿园建设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同上 |
157 |
加大奖补力度,引导鼓励各县市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变动趋势、社区规模和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根据《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进一步丰富城镇学前教育资源,在居住地向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
同上 |
158 |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户就读残疾子女给予生活补贴,补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学前1000元、小学1500元、中学2000元、中职生25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大学新生给予一次性救助,标准为大学专科3000元、大学本科5000元。积极争取并落实扶残助学特惠政策,对高中阶段、大学阶段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予以再资助。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精准脱贫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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