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支出管理规程》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00263
  • 文号:州政办发〔2020〕3号
  • 统一登记号:州政办发〔2020〕3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签署日期:2020-02-21
  • 登记日期:2020-02-21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0-02-21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203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专项资金

支出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规程》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1日      






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预算执行控制,全面提高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根据《预算法》《湘西自治州州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湘西自治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州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州委、州政府批准,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州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视同州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必须具有合法、合规、完整的预算和计划指标或者批准依据;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无计划、超计划,无批准依据或批准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四条 保障重点原则。州本级重大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围绕州委、州政府重大产业规划,突出以三大攻坚战为主,积极培育壮大州本级财源建设,加大对现代农业、食品加工、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绿色矿业、健康养生等10大重点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我州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集中财力办大事。

第五条 分类分配原则。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以区域为主实施的竞争性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

第六条 强化监管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先有管理办法和项目库,再按程序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牵头对资金加强监管。

第七条 接受监督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主动接受州人大、州政协、州纪委监察委、州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在州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开分配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预算绩效原则。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着力提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


第三章 拨付程序


第九条 州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拨付程序

(一)年初预算已经明确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

(二)州直相关职能部门不参与但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单个金额2万元以上,合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州财政局提出方案后报分管副州长审批;分配方案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报常务副州长审批;分配方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报州长审批。所有审批必须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金由州财政局在最终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

(三)州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单个金额5万元以上,合计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州直相关职能部门先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州长审批;分配方案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报常务副州长审批;分配方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报州长审批。最终审批程序完成后,相关资金由州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

(四)州级重大专项资金。按照先有管理办法和项目库,后设立重大专项资金的要求设立州本级重大专项资金。由州直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州财政局审核后,分别报分管副州长、常务副州长、州长审批。所有审批程序必须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相关资金由州财政局在最终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

第十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拨付程序

(一)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已直接分配到单位(县、市、区)或已明确规定了标准、比例和额度,仅需据实核算下达的,由州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7个工作日内下达。

(二)州直相关职能部门不参与但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州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州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分配的,由州财政局在收到资金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商州直相关职能部门,按政策规定提出分配方案。分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州财政局审定;分配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州财政局复审分配方案后报分管副州长审定;分配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报送常务副州长审定;分配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转移支付资金,分别报分管副州长、常务副州长、州长审定。所有审批程序需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相关资金由州财政局在终审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州直相关职能部门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等组织对各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二条 州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视绩效评价结果提请州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撤销或减少金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州直相关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尽快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领导加快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台账和报表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和州长。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十五条 审计和纪委监委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审计检查和行政监督。财政、审计和纪委监委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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