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00467
  • 文号:州政办发〔2020〕13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0—010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签署日期:2020-04-15
  • 登记日期:2020-04-13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0-04-15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湘西自治州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州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草案的通知》(国标委工二联〔2017〕9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综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除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外,还包括以下项目: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建设领域所有智慧应用、数据应用、公共技术平台和应用、数据资源和软硬件采购及数据中心、视频网络、物联网、通信网络、机房设施、综合布线工程建设(含在线采集设备采购等),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管理建设应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要求,严格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州智慧湘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议全州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工程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在项目立项前,州智慧湘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州智慧办)对信息化项目共享整合方案和共享目录进行初步审核,并会同州大数据中心对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核准。

第五条  州大数据中心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全州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与集约化利用,组织实施州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技术审评、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以及竣工验收等。

第六条  州财政局负责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二章  项目规划、核准、评审和立项管理

第八条  州智慧湘西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律和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发展变化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九条  除国家保密政策明确要求外,全州拟建设的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使用“智慧湘西”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技术,统一使用“智慧湘西”大数据管理中心承载的各类智慧应用,统一使用“智慧湘西”数据共享交换、数据调度支撑、统一身份认证等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交换、流通交易、集约化服务;依照国家相关要求逐步过渡到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等政务要求的网络环境。

第十条  全州各级各部门拟建设的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同意后,将相关领导批示材料提交州大数据中心启动相关程序。

第十一条  州智慧办、州大数据中心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五年内已建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项目文件进行审核,15日内完成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核准。项目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科学编制。

第十二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由主管或牵头单位负责联合送核报程序。框架方案要明确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达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归口管理单位和部门二级单位的建设项目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州大数据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上级有关部门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州直对应的实施单位应当向州大数据中心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核准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州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技术方案评审,以科学合理、节约适用为基本原则对申报的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对确有建设需求、符合智慧湘西建设发展规划、技术设计合理的项目进行技术评审。

(一)对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州大数据中心进行技术评审。对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含)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的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州大数据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团队进行技术评审。

(二)技术评审主要对项目建设目标、规划选址、功能设计、技术思路、数据共享方案、系统架构和设备选型及投资概算等进行评审。技术方案评审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在技术评审通过后6个月内不能组织实施的,重新启动核准程序。

第十五条  州大数据中心对通过核准的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立项。建设项目方案按照相关专家团队评审意见修改后,还须经州智慧办、州大数据中心核准通过,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立项。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是对项目资金来源、投资规模、资金管理及支付的合理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达到财政投资评审起点金额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州财政事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根据州大数据中心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对设备价格、系统集成造价、工程监理造价、第三方测评造价等其他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预算评审报告。评审结论作为预算控制、项目招标的依据。未达到财政投资评审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财政预算评审报告的审定额是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控制价,项目采购文件报州大数据中心备案,并按政府采购及招标规定进行实施。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州大数据中心提交报告。项目建设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州智慧办、州大数据中心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州智慧办、州大数据中心备案:

(一)根据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后应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并向州大数据中心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未提交项目监理情况报告、组织资产备案资料及有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没有备案的,不予组织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州大数据中心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州大数据中心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州大数据中心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专家意见等材料报州大数据中心报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州智慧办、州大数据中心和州财政局。州智慧办、州大数据中心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加强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新建、改建、扩建的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州智慧办报州人民政府,由州大数据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新建、改建、扩建。

(二)对于未纳入国家、省、州级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战略、智慧湘西建设发展规划及智慧湘西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同时,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州智慧办、州大数据中心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八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智慧办、州委网信办、州大数据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对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全州有关政务数据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核准要求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州大数据中心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州委网信办应当依法加强对智慧湘西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智慧湘西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第二十九条 州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智慧湘西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条 州智慧办、州大数据中心、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已运行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核准、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智慧湘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湘西自治州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湘西自治州“智慧湘西”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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