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00468
  • 文号:州政办发〔2020〕15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0—010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0-07-10
  • 签署日期:2020-04-28
  • 登记日期:2020-04-28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0-04-28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9日        

湘西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合理经营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州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并用以直接获取经济收入,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调整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闲置资产,转换无效资产,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  州财政局负责对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汇总,负责对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的审批,对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及时足额上缴资产经营收入,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利用所管理资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妥善处理资产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安全维稳、涉访涉诉事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运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发挥效用,努力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并及时足额上缴经营收入。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出借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经营性资产开发、对外投资和举办经济实体,应对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需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对外提供担保,需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经营权的出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规范交易。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具体视经营性资产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租赁期限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由州财政局审批。

(二)租赁期限确需超过10年的,由州财政局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期限内应当根据租赁期限,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市场租金水平、经济社会发展预期趋势等因素设置合理的租金增幅。

第十二条  经营性资产出租一般应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使用的形式,租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收取或一次性收取。

第十三条  为保障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租赁合同须明确承租人应缴交的履约保证金。

(一)租赁期限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履约保证金不得少于合同首年度月租金标准的2倍。

(二)租赁期限超过10年的,履约保证金不得少于合同首年度月租金标准的5倍。

第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出租需要装饰装修的,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大小给予承租人一定期限的装饰装修期,装饰装修期限内不计入租赁期限、不计收租金。

(一)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期不超过30日;

(二)房屋建筑面积在2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装饰装修期不超过60日。

(三)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期不超过90日。

第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转租或变更承租人的,应由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州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转租或变更承租人的,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以及其它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用于非盈利性项目、公益性事业、公共便民服务网点、政府扶持行业以及确属不宜公开招租情形的,经出租管理部门申请,由州财政局审核报州政府审批同意,可以实行协议出租。协议出租的租金标准应由出租管理部门委托价格认证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州本级经营性资产运营情况的监管,必要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出租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性资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但租期未满的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允许维持原合同至租期届满,原租期届满后,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州供销合作联社的社有集体企业所有经营性资产以及临时性机构的经营性资产的出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的配置、处置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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