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防汛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00472
  • 文号:州政办发〔2020〕23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0—010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0-07-10
  • 签署日期:2020-06-18
  • 登记日期:2020-06-18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0-06-18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防汛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抗旱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8日       

湘西自治州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5

       2.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5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6

       2.3专家组13

       3.能力建设13

       4.预防预警14

       4.1预防预警机制14

       4.2预防预警行动14

       5.巡查防守16

       5.1巡查防守机制16

       5.2巡查防守行动16

       6.应急响应17

       6.1响应分级17

       6.2响应行动20

       6.3应急处置26

       6.4信息发布26

       6.5应急结束26

       7.后期处置26

       7.1善后工作26

       7.2总结评估27

       8.应急保障27

       8.1工程保障27

       8.2物资保障28

       8.3队伍保障28

       8.4通信保障29

       8.5经费保障29

       8.6预案保障29

       9.监督管理29

       9.1宣传、培训和演练29

       9.2责任追究30

       10.附则30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30

       10.2预案制定与实施30

       1.总则32

       1.1编制目的32

       1.2编制依据32

       1.3适用范围32

       1.4工作原则32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32

       2.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32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3

       2.3专家组39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39

       3.1监测预警39

       3.2预警行动39

       3.3信息报告40

       4.应急响应41

       4.1旱情分级41

       4.2响应分级41

       4.3响应行动42

       4.4应急处置44

       4.5信息发布45

       4.6应急结束45

       5.后期处置45

       5.1善后工作45

       5.2总结评估46

       6.应急保障46

       6.1物资保障46

       6.2队伍保障46

       6.3资金保障46

       6.4技术保障47

       6.5抗旱应急水源保障47

       6.6预案保障47

       7.监督管理47

       7.1宣传、培训和演练47

       7.2责任追究48

       8.附则48

       8.1名词解释48

       8.2预案管理与更新49

       8.3预案制定与实施49

       1.总 则51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51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56

       4.应急响应58

       5.后期处置64

       6.应急保障64

       7.监督管理66

       8.附则6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汛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州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先、防抗结合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州、县市(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工作。

2.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指),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州长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水利的副州长、联系防汛抗旱的吉首军分区副司令员、联系应急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联系水利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州防指成员单位为:州政府办、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吉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州应急管理局、州水利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教体局、州林业局、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信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文旅广电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人社局、州供销联社、州气象局、州水文中心、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州农业机械事务中心、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武警湘西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红十字会、国网湘西供电公司、吉首火车站、财产保险湘西分公司、中石化湘西分公司、中石油湘西分公司、州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

应急管理局加挂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防办)牌子,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州防办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州防指职责

领导、组织全州防汛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州委、州人民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研究拟订全州防汛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制定州内重要河段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监督落实州内重要工程和重点区域防汛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统筹全州水利(水电)工程防洪调度,指导监督防汛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2.2.2州防办职责

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预案;协调、督促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防汛预警预报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州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州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依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国汛〔20201号)《省防指主要成员单位2020年第一次会议纪要》(湘府阅〔202020号)《关于调整湘西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州防指发〔201917号)《湘西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程(试行)》(州防指发〔201918号)等精神确定各成员单位防汛工作职责。州政府办工作职责主要为协助州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不再具体分工。其他州防指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吉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军分区官兵、驻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有关重大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部队支援湘西州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组织州内新闻、宣传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汛减灾的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防汛形势;负责做好对外、对上宣传;负责协调州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州防指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州防指的指示、命令;组织编制洪涝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防汛专项预案;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轻纺等行业领域)落实防汛预案和措施。做好全州Ⅱ级应急响应之后的防汛会商和应急信息发布。

州水利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涝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州内重要河段和重要水工程的洪水防御调度方案,参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相应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全州启动Ⅱ级(含Ⅱ级)应急响应前的防汛会商。

州发改委:按规定权限做好有关防汛工程的立项、审查;协调安排防洪排涝、水毁修复工程建设;组织拟订州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州财政局:协同申报、筹集防汛和维修水毁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做好防汛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做好湘西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防汛调度令的实施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水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灾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不扩散。负责农业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安排归口管理的抗灾物资优先保障防汛需要。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根据州防指的命令,负责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和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州教体局:督促指导全州教育系统防洪保安常识教育工作及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的落实。

州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做好林区汛期漂木的管理、处理工作;紧急防汛期间,需要取土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时,事后负责指导督促使用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州民政局:督促指导县市做好因洪涝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州公安局:指导、协调、组织、调度灾区及相关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防汛抢险秩序;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洪工程设施、对防汛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防汛指挥部门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做好灾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州卫健委: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有效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

州生态环境局:参与重大以上或跨区域(县级行政区)因洪涝灾害造成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州工信局:协调推进防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组织协调防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的资金安排调拨、物资准备供应工作。

州住建局(州人防办):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督促县级城市落实内涝防治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公共供水、燃气、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防汛安全运行;督促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督促指导城市危旧房屋的监控、巡查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防涝排渍抢险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建筑高边坡、深基坑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涝排渍抢险指导。

州文旅广电局: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汛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险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避险意识;督促指导做好涉水景区汛期的关闭工作;协调做好汛期重大涉旅安全事件的应急事务处置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防汛宣传报道;督促县级广电部门做好已建山洪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中预警广播的运行维护管理。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里下达和州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用,落实州防指有关物资调令。

州人社局:配合做好抗洪抢险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

州供销联社:负责省里委托和州里规定的有关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州气象局: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州水文中心:负责监测水情形势,及时提供实时雨情、水情、洪水预报及雨水情形势分析资料;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已建山洪灾害防治项目中,已签订委托合同监测站点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灾区动物疫病检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协助州农业农村局开展灾区动物疫病防控。指导畜牧水产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州农业机械事务中心:积极搞好排涝机械的维修保养,组织负责农业机械优先保障防汛需要。

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全州库区移民开发区的防汛救灾工作,维护库区移民开发区的稳定,澄清灾损,安置灾民,搞好救济工作;组织库区移民开展水毁工程恢复工作。

武警湘西支队: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武警官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抗灾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汛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州外武警部队来州开展抗洪抢险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抗灾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汛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州外消防救援队伍来州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州红十字会: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募捐及实施工作;向上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疫情,并发出救灾援助呼吁;组织开展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变电站的运行安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门防汛调度令的实施;及时准确提供所辖变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组织供区范围内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及电价优惠政策的落实。

吉首火车站: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提供铁路桥梁及重要路段的防洪能力等基本情况及水毁工程基本情况。

财产保险湘西分公司:负责做好洪涝灾害保险及灾后理赔工作。

中石化湘西分公司、中石油湘西分公司:负责做好全州防汛油料供应及油价优惠政策的落实。

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调配防汛无线电通讯频率,协调排除防汛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防汛无线电通讯畅通。

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气象、水文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气象、水文通讯信息。

2.3专家组

为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防汛指挥决策和抗灾救灾服务,州防指根据各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组建防汛抗旱专家库,突发情况时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当遇到重特大事件或其他情形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时,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州防指指令及时补充调用专家力量。

3.能力建设

坚决贯彻落实省防指提出的以“1333工程”为核心的防汛能力建设要求,全力推进湘西州 “1333工程”,即:“1”,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第一个“3”,夯实水库、堤防和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3个防汛抗灾能力硬件基础;第二个“3”,提升预测预报预警、水库调度和巡库巡堤巡塘查险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3个防汛抗灾能力软件基础;第三个“3”,增强应急预案、应急力量和应急救援3项防汛抗灾能力实力基础,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守护好人民美好生活和高质量发展底线。

4.预防预警

4.1预防预警机制

4.1.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设防汛抗旱应急指挥系统,作为防汛决策指挥平台。防汛抗旱应急指挥系统包括防汛监测预警系统,统一收集气象、雨情、水情、地质灾害等监测信息,作为各级防指指挥决策依据。

4.1.2各级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当地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灾害、水工程、地质灾害、尾矿库等灾害或防御重点的监测预警预报,并向防指报送信息。

4.1.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严格按照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以及险情登记、汇报制度等做好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较大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4.2.2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分析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避灾。

4.2.3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各类监测预警信息实时传输到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平台同时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方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山洪灾害易发地点和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等。

3)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等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等。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采取报警、转移群众等措施,并及时将重要信息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4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测部分地区将发生大暴雨、台风等极端灾害性天气时,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防范灾害风险,必要时采取避灾转移等措施。

5.巡查防守

5.1巡查防守机制

5.1.1堤防、水库(山塘)、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尾矿库等防御重点区域的日常巡查防守由工程管理单位或巡查管护责任人负责。当河流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堤防的巡堤查险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巡堤查险队伍实施巡堤查险,具体要求按照《国家防总巡堤查险工作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其他防御重点区域需加派巡查人员、加密巡查频次时,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基层人民政府组织补充力量,情况紧急时按照管理权限可提请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巡查防守。

5.1.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督查组,开展巡查防守督查工作。

5.2巡查防守行动

5.2.1堤防巡堤查险

1)巡堤查险要进行拉网式巡查,采用按责任堤段分组次、昼夜轮流的方式进行,相邻队组要越界巡查。对险工险段、砂基堤段、穿堤建筑物、堤防附近洼地、水塘等易出险区域,要扩大查险范围,加强巡查力量。要按照险情早发现、不遗漏的要求,根据水位(流量)、堤防质量、堤防等级等,确定巡堤查险人员的数量和查险方式,遇较大洪水或特殊情况,要加派巡查人员、加密巡查频次,必要时应24小时不间断巡查。

2)巡堤查险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要共同巡查一遍,当面签写交接班记录。

3)巡堤查险人员发现险情后要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进行应急抢护处理,并派专人盯守,密切监视险情发展变化情况。险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险情位置、类型、程度、出险时间、堤防状况、水位、抢险措施等。

5.2.2其他防御重点区域的巡查查险

水库(山塘)、山洪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尾矿库等防御重点区域的巡查查险要求按照主管单位的巡查看护有关制度执行,重点要确保一线巡查人员真实开展巡查查险,一旦发现危险征兆,能立即向受威胁群众预警,实现快速转移。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进入Ⅳ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县以上)内24小时面雨量超过50毫米,低于100毫米;

2)水文部门预报某条监测站河流及重要堤防水位接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无险情;

3)气象部门预报我州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等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洪涝灾害;

4)一个县市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水基本沿主河道排泄,对现有防洪设施和主城区尚不造成较大威胁,城区和主河道沿岸乡镇部分低洼地带可能被淹,除部分暴雨中心发生局部山洪灾害外,其他地方灾情较轻,防汛工作处于正常警戒期。

6.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县以上)内24小时面雨量超100毫米,低于150毫米,或6小时内面雨量超过50毫米;

2)水文部门预报某条监测站河流及重要堤防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接近保证水位;

3)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将严重影响我州,并发出紧急警报;

4)气象部门预报我州部分地区将出现明显强降雨过程,并可能造成较严重洪涝灾害;

5)一个县市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峰流量将超过河道安全流量极限值,沿河低洼地和城镇地势较低的街道、单位、居民区进水,城镇部分堤防开始漫水,局部有山洪暴发,有工程险情发生、发展,灾情较重,抗洪抢险处于紧张状态。

6.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县以上)内24小时面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面雨量超过100毫米;

2)水文部门预报某条监测站河流及重要堤防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将持续上涨;

3)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将严重影响我州,并发出紧急警报;

4)气象部门预报我州大部分地区将出现明显强降雨过程,且相应地区主要河流控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

5)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6)一个县市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洪峰流量全面超过现有河道安全泄量,沿河成线成片低洼地和城镇地势较低的成片街道、单位、居民区进水,县城和集镇堤防全面漫堤,各水库高水位运行并大流量泄洪,较大范围山洪暴发,有大险情发生、发展,各地、各工程告急,灾情严重,抗洪抢险处于紧急状态。

6.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进入Ⅰ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县以上)内24小时面雨量超过2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水文部门预报多条监测站河流控制站水位将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气象部门预报我州大部分地区将出现明显强降水过程,且相应地区主要河流控制站在保证水位以上;

4)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等公共安全;

5)一座以上大中型水库或多座小Ⅰ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或大坝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6)一个县市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15人以上。

该量级洪水发生时,各干支流河道四处漫溢,沿河两岸田地和城镇受淹非常严重,城区堤防漫堤严重,各水库高水位运行并超大流量泄洪,大范围山洪暴发,有重大工程险情发生、发展,各地、各工程全面告急,灾情特别严重,抗洪抢险处于非常紧急状态。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响应行动

州防指根据雨水情、灾险情等对全州或部分县市(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防汛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

6.2.1 Ⅳ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州防办值班人员全部到岗到位,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及各地抗洪救灾动态,适时向州防办领导报告。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向州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州防汛抗旱专家库成员、州防办副主任单位负责人备勤待命。

2)防汛会商与组织:州防指指挥长或由其委托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州防指负责人、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州防指各成员单位。

3)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必要时,由州应急管理局(州防办)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县市(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4)应急调度:各受灾县市(区)根据水情、灾险情等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水库、河流洪水防御等调度工作。

6.2.2 Ⅲ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州防办领导参与值班,优化调度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随时向州防指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向州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州防指成员、州防汛抗旱专家库成员、州防办副主任单位负责人备勤待命。  

2)防汛会商与组织:州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关工作部署,强化汛情灾情监测及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防指报告,并通报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组织专题会商。

3)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及时将重要情况报送州防办。由州应急管理局(州防办)协调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民政、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吉首军分区、武警湘西支队、州消防支队组织抢险抗灾力量集结待命,州级防汛物资仓库、其他未受灾县市物资仓库根据州防指指令做好出库及运力准备,随时准备提供支援。

4)应急调度:州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要求,做好人、财、物、水库、河流洪水防御等调度工作。相关县市(区)按照规定,做好县级相应调度工作。

6.2.3 Ⅱ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州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州防办领导坐镇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州防办副主任单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值班,按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汇总与报告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各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向州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州防指成员、州防汛抗旱专家库成员及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后备专家备勤待命。 

2)防汛会商与组织: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州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收集整理灾情、抗洪救灾行动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防指报告。报请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我州防灾减灾救灾等情况。州领导率工作组赴所联系的县市(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视汛情应对需要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州防指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电力、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民政、卫健、通信等部门派出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州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州委、州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交通运输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州级抢险物资、其他未受灾县市物资做好调运准备,及时申请省级抢险救灾物资支援。新闻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州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4)应急调度:州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驻州部队、武警、消防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加强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调度,特别要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等工作。州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必要时,州防指决定并发布封航或交通管制公告,决定是否向省防指协调做好碗米坡、凤滩、五强溪等对我州防洪影响较大的大型水库的综合调度工作。

6.2.4 Ⅰ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州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值班室。按照非常洪水值班有关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州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防汛会商与组织: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州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等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防指报告相关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我州洪灾情况,争取抢险救灾资金、物资、器材等支持。州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赴所联系的县市(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州防指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查巡堤查险、水库调度、人员转移等工作。州防指适时依法宣布全州或部分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协调驻州部队、武警、消防,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州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应急处置;在全州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水障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州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州委、州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财政部门及时调配全州抗洪救灾应急资金。应急部门牵头,全力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查灾、核灾、损失评估等工作。卫健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撤离和转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州防指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警工作。电力部门、石油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用电和用油供应。新闻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州红十字会等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等活动。

4)应急调度:州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等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吉首军分区、武警湘西支队、州消防支队迅速组织力量奔赴灾区抗洪抢险,必要时可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州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适时加大州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加强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调度,全力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请求省防指协调做好碗米坡、凤滩、五强溪等对我州防洪影响较大的大型水库的综合调度工作。

6.3应急处置

6.3.1 水库、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6.3.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应急、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与救助。

6.4信息发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办法(试行)》(州防指发〔201828号)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6.5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州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处置

7.1善后工作

7.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要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7.1.2 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7.1.3 各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州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7.2总结评估

州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防指报告。

8.应急保障

8.1工程保障

8.1.1汛前,各级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电力、铁路等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矿山、尾矿库、水利工程、城市排涝工程、交通干线、电力设施等重点防范目标的度汛隐患排查和整改。

8.1.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堤防、水库管理单位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物资保障

8.2.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湖南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强化防汛抢险物料储备;州防指统筹调度吉首军分区、州消防支队、武警湘西支队、州应急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防汛抢险救援物资。

8.2.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相关规定储备足额的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平时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8.2.3防汛抢险救援物资调度,坚持“先近处后远处”“先库存后外购”“先本级后上级”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管理权限统一调度。必要时,由州防指向省防指申请紧急调援。

8.2.4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汛前要落实好防汛物资调度预案,明确储备单位、可调数量、运载车辆、行驶路线、人员配备、联系方式等;在重要防守目标附近提前预置足量防汛抢险物料

8.3队伍保障

8.3.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推进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8.3.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与驻地部队、武警“点对点”联络机制,加强灾情信息通报、灾区情况勘测、应急物资和力量投送、现场救援协同等方面的联动,健全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与各类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的应急联动,将有关施工抢险队伍纳入防汛专业应急抢险力量体系,加强共建共训共练,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8.4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防汛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8.5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抢险、救灾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救灾应急所需。州财政局联合州防指向省财政厅、省防指申请特大防汛补助费,州财政局商州应急管理局(州防办)提出防汛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并联合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

8.6预案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气象局、州水文中心等州防指成员单位在编制部门专业应急预案时,要将城市防涝、地质灾害防御、道路交通防洪、水利工程防洪、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河流洪水预警预报等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9.监督管理

9.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防汛避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汛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9.2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汛情灾情等信息,或在防汛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防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州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5

       2.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5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6

       2.3专家组13

       3.能力建设13

       4.预防预警14

       4.1预防预警机制14

       4.2预防预警行动14

       5.巡查防守16

       5.1巡查防守机制16

       5.2巡查防守行动16

       6.应急响应17

       6.1响应分级17

       6.2响应行动20

       6.3应急处置26

       6.4信息发布26

       6.5应急结束26

       7.后期处置26

       7.1善后工作26

       7.2总结评估27

       8.应急保障27

       8.1工程保障27

       8.2物资保障28

       8.3队伍保障28

       8.4通信保障29

       8.5经费保障29

       8.6预案保障29

       9.监督管理29

       9.1宣传、培训和演练29

       9.2责任追究30

       10.附则30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30

       10.2预案制定与实施30

       1.总则33

       1.1编制目的33

       1.2编制依据33

       1.3适用范围33

       1.4工作原则33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33

       2.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33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4

       2.3专家组40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40

       3.1监测预警40

       3.2预警行动40

       3.3信息报告41

       4.应急响应42

       4.1旱情分级42

       4.2响应分级42

       4.3响应行动43

       4.4应急处置45

       4.5信息发布46

       4.6应急结束46

       5.后期处置46

       5.1善后工作46

       5.2总结评估47

       6.应急保障47

       6.1物资保障47

       6.2队伍保障47

       6.3资金保障47

       6.4技术保障48

       6.5抗旱应急水源保障48

       6.6预案保障48

       7.监督管理48

       7.1宣传、培训和演练48

       7.2责任追究49

       8.附则49

       8.1名词解释49

       8.2预案管理与更新50

       8.3预案制定与实施50

       1.总 则52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52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57

       4.应急响应59

       5.后期处置65

       6.应急保障65

       7.监督管理67

       8.附则6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的“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为总遵循,增强干旱风险意识,落实抗旱救灾措施,提高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最大程度地减轻干旱灾害损失,保障全州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部门管理、公众参与;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州、县市(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应急工作。

2.1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指),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州长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水利的副州长、联系防汛抗旱的吉首军分区副司令员、联系应急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联系水利的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州防指成员单位为:州政府办、吉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应急管理局、州水利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教体局、州林业局、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信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文旅广电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人社局、州供销联社、州气象局、州水文中心、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州农业机械事务中心、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武警湘西支队、州消防支队、州红十字会、国网湘西供电公司、吉首火车站、财产保险湘西分公司、中石化湘西分公司、中石油湘西分公司、州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

州应急管理局加挂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防办)牌子,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州防办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州防指职责

领导、组织全州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对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研究拟订全州抗旱政策法规,依法组织制定州内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较大干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州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调度,指导监督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2.2.2州防办职责

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全州抗旱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督促有关抗旱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的贯彻实施;收集、研判、报告旱情、灾情信息;负责协调中央、省级、州级抗旱资金的安排;承担州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州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依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国汛〔20201号)《省防指主要成员单位2020年第一次会议纪要》(湘府阅〔202020号)《关于调整湘西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州防指发〔201917号)《湘西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程(试行)》(州防指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各成员单位防汛工作职责。州政府办工作职责主要为协助州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不再具体分工。其他州防指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吉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军分区官兵、驻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担负抗旱救灾有关重大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部队支援湘西州抗旱救灾工作。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组织州内新闻、宣传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抗旱减灾的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抗旱形势;负责做好对外、对上宣传;负责协调州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州防指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州防指的指示、命令;组织编制干旱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抗旱专项预案;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旱灾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旱灾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轻纺等行业领域)落实抗旱预案和措施。做好全州Ⅱ级应急响应之后的抗旱会商和应急信息发布。

州水利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参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相应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州启动Ⅱ级(含Ⅱ级)应急响应前的抗旱会商。

州发改委:按规定权限做好有关抗旱工程立项、审查;协调安排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旱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州财政局:协同申报、筹集抗旱所需资金;配合做好抗旱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做好湘西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所辖水电站的抗旱调度令的实施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水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抗旱救灾用地。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灾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情不发生,不扩散。负责农业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安排归口管理的抗灾物资,优先保障抗旱的需要,及时组织所辖机构开展抗旱服务。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抗旱物资运输畅通;根据州防指的命令,负责组织征调抗旱救灾交通运输工具。

州教体局:督促指导全州教育系统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解决饮水困难措施的落实。

州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做好林区抗旱工作;抗旱救灾期间,需要取土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时,事后负责指导督促使用单位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州民政局:督促指导县市做好因干旱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州公安局:指导、协调、组织、调度灾区及相关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抗旱救灾秩序;打击偷窃抗旱物料、破坏灌溉工程设施、对抗旱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

州卫健委: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有效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

州生态环境局:参与重大以上或跨区域(县级行政区)因旱灾造成水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州工信局:负责抗旱救灾所需电力、成品油及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调运和综合管理;监督电力部门所属水库执行州防指下达的各类抗旱调度命令。

州住建局(州人防办):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监督城市公共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做好严重缺水情况下城市供水等抗旱应急工作。

州文旅广电局: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抗旱宣传报道。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里下达和州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用,落实州防指有关物资调令。

州人社局:配合做好抗旱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

州供销联社:负责省里委托和州里规定的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州气象局: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州水文中心:负责监测旱情形势,及时提供实时旱情和旱情预报及旱情形势分析资料;承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灾区动物疫病检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协助州农业农村局开展灾区动物疫病防控。指导畜牧水产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州农业机械事务中心:积极搞好抗旱机械的维修保养,组织负责农业机械优先保障抗旱需要。

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全州库区移民开发区的抗旱救灾工作,维护库区移民开发区的稳定,澄清灾损,安置灾民,搞好救济工作。

武警湘西支队: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武警官兵担负抗旱救灾有关重大抗旱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州外武警部队来州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州消防支队:根据抗旱救灾需要组织基层消防队伍开展应急送水,负责抗旱救灾有关重大抗旱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州外消防救援队伍来州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州红十字会: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募捐及实施工作;向上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疫情,并发出救灾援助呼吁;组织开展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变电站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抗旱调度令的实施;及时准确提供所辖变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组织供区范围内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及电价优惠政策的落实。

吉首火车站:负责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物资、设备。

财产保险湘西分公司:负责做好旱灾保险及灾后理赔工作。

中石化湘西分公司、中石油湘西分公司:负责做好全州油料供应及油价优惠政策的落实。

州无线电管理处:保障抗旱无线电通讯畅通。

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气象、水文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抗旱、气象、水文通讯信息。

2.3专家组

为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抗旱指挥决策和抗灾救灾服务,州防指根据各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组建防汛抗旱专家库,突发情况时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为抗旱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当遇到重特大事件或其他情形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时,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州防指指令及时补充调用后备专家力量。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健全旱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旱情监测网络和灾情统计队伍建设,及时掌握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发布本地区干旱灾害预警信息。  

3.2预警行动

州气象局、州水文中心做好干旱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州气象局预报可能出现干旱性天气情况,州水文中心通过分析计算土壤含水量及溪河水位流量等指标,发现有干旱迹象时迅速向州防办预警报告,州防办收到预警信息报告后,整理上报州防指领导,同时向各县市(区)下发通知、通报情况,明确应急预防措施和方案,做好应急抗灾准备工作。

3.2.1蓄水保水

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各类水库、涵闸等利用雨洪、过境水资源等,适时适度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有抗旱任务的各类水利工程,及时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办法。

3.2.2水源调度

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抗旱供水方案,加强水资源管理。州防指对大中型水源工程加强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

1)当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保灌水位时,基本停止发电,保证灌溉、生活用水及生态用水。

2)为确保湘西经济开发区城市生活用水及生态用水需要,当跃进水库不能满足所需流量时,通过黄石洞水库调水,确保下游用水量。

3.3信息报告

3.3.1旱情、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干旱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

3.3.2干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旱情、灾情。轻度干旱时,实行周报;中度、严重干旱时,实行每周两报;特大干旱时,实行日报。农业农村、水利、住建、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3.3 州防指调度掌握旱情和灾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等综合研判后,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及省防指报告。

4.应急响应

4.1旱情分级

根据连续无有效降雨日数、降雨距平均值、农田受旱面积、因旱饮水困难人数、城市干旱缺水率等,将旱情分为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Ⅰ级(特大干旱)四级。

级(轻度干旱):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30%或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的10%15%

级(中度干旱):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0%或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的15%20%

级(严重干旱):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50%或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的20%30%

级(特大干旱):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以上或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的30%以上。

4.2响应分级

根据干旱范围和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抗旱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级。

1)Ⅳ级(轻度干旱)响应:全州30万亩以上(含本数,下同)、88万亩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农田受旱或者全州29万人以上、43万人以下发生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2)Ⅲ级(中度干旱)响应:全州88万亩以上、118万亩以下农田受旱或者全州43万人以上、58万人以下发生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3)Ⅱ级(严重干旱)响应:全州118万亩以上、155万亩以下农田受旱或者全州58万人以上、87万人以下发生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

4)Ⅰ级(特大干旱)响应:全州155万亩以上农田受旱或者全州87万人以上发生饮水困难,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

4.3响应行动

州防指根据旱情、灾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抗旱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

4.3.1 Ⅳ级响应行动

1)州防指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委托的州防办领导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抗旱工作。(2)加强旱情、灾情等监测预报和抗旱工作领导。(3)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4)加强水源的统一调度,实行抗旱水源专人管理。(5)组织开展沟渠清淤,保证输水畅通。(6)启动有关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7)各类水利工程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量蓄水保水。(8)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州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抗旱工作。(2)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分析。(3)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行动情况,协调申请抗旱经费。(4)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5)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流沟渠内截水。(6)州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7)加强抗旱水源统一管理和调度。(8)组织抗旱服务队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及应急送水工作。(9)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10)适时协调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4.3.3 Ⅱ级响应行动

1)州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必要时报请州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2)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分析研判形势,必要时由州防指依法宣布全州进入紧急抗旱期。(3)报请州人民政府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组深入灾区一线督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4)向省人民政府、省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等情况,协调申请抗旱经费。(5)统一调度和管理抗旱骨干水源,重点保障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留足生活用水,压缩农业灌溉用水;组织应急打井、挖泉、开建蓄水池、输水渠,开展跨流域应急调水;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前提下抽取水库死库容。(6)协调驻州部队、武警、公安、消防等力量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实行人工应急送水,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加强服务。(7)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8)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工业污水排放;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9)州防办紧急调拨抗旱救灾物资。

4.3.4 Ⅰ级响应行动

1)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州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抗旱救灾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州委常委会研究部署。(2)在省防指指导下,州防指依法宣布全州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强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强化相关应急调度措施。(3)报请州人民政府紧急召开抗旱救灾专题会议,发出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督查组等深入一线检查指导,慰问灾区干部群众。(4)向省人民政府、省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等情况,协调申请救灾资金。(5)动员全州抗旱服务组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救灾工作。(6)协调驻州部队、武警、公安、消防等力量对严重饮水困难地区开展人工应急送水。(7)抢抓有利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8)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工业污水排放;继续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继续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9)州防办加紧调拨紧急抗旱救灾物资。

4.4应急处置

4.4.1州防指根据旱灾响应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

4.4.2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4.4.3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处置,加强统一调水管理,按照调度权限做好辖区内和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相关工作,及时补充供水水源。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公众储备应急用水,采取措施防止群众抢购商品、商贩哄抬物价,稳定市场和人心。启用自备水源,调集罐装洁净水,保障公众基本生活用水供给。调集力量开展应急送水,保证医疗机构、消防、学校等重要行业用水,必要时可实行学校临时放假,减轻供水压力。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4.5信息发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办法(试行)》(州防指发〔201828号)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6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旱情得到有效缓解时,由州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卫生防疫、生产恢复等工作。

5.2总结评估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要求储备足额抗旱救灾物资,平时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2队伍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推进社会化抗旱组织体系建设,支持社会抗旱服务队建设,充分发挥其抗旱服务功能,增强抗旱减灾能力。有关部门要根据抗旱需要,及时组织抗旱服务队开展行业抗旱服务。在抗旱紧张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消防部门组织基层消防队伍开展应急送水,要与人武部门一道,组织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的抗旱突击队,承担拦河筑坝、开渠疏淤、掘井引水、组织送水、抢修机具等突击攻坚任务,以支持抗旱救灾。

6.3资金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当将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设备购置和维修、抗旱服务组织补助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抗旱救灾应急所需。

6.4技术保障

整合、建设全州防汛抗旱信息网,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依托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异地会商系统等建立健全抗旱调度决策系统,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6.5抗旱应急水源保障

为确保城市生活用水安全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要建立抗旱应急水源保障体系。城市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人畜饮用水困难的地方,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或暂停取用水库、塘坝、井口等水源用于农业灌溉,留足必要的水源,确保人畜饮用水不出问题。

6.6预案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抗旱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林业局、州气象局、州水文中心等州防指成员单位在编制部门专业应急预案时,要将防旱抗旱减灾等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干旱防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旱情灾情等重要信息,或在抗旱救灾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1)农田受旱:即耕地受旱,是作物受旱与水田缺水(或旱地缺墒)两者之和。其中,作物主要指水稻、玉米、蔬菜、棉花等,不包括经果林。

2)土壤墒情:田间作物根系层土壤中含水量的多寡情况。

3)水田缺水:在水稻栽插季节,因水源不足造成适时泡田、整田或栽插秧苗困难,只针对稻田;水田秧苗栽插后受旱,应视为作物受旱。

4)旱地缺墒:旱地播种期,种子出苗前,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或播种后未能及时出苗的;出苗率低,应视为作物受旱。

5)无有效降雨:夏季68月份日雨量小于5毫米的降雨,其他季节日雨量小于3毫米的降雨。

6)透墒雨:三日雨量大于25毫米。

7)城市干旱缺水率:计算公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100%

8)因旱饮水困难:满足下面两条中任意一条即可,①因旱改变取水地点且持续15天以上,②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人且持续15天以上;但如果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因旱人畜饮水困难”范围。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防办依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州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州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扑火指挥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火案查处

5.3 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 则


    1.                编制目的


规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灭火条例》《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1.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1.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州、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林区乡镇、村委会、工矿企业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1.                州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湘西自治州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森防指)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州长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林业的副州长、吉首军分区参谋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林业局局长、武警湘西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吉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州发改委、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林业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应急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健委、州教体局、州住建局、州文旅广电局、州气象局、州政府督查室、武警湘西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州无线电管理处、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州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森林防灭火办)设在州应急管理局,由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1.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                    州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州森林防灭火工作;统一调度全州森 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省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1.                    州森林防灭火办


承担州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州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1.                    州森防指成员单位


吉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森林防灭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灭火扑火技术训练;组织协调驻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州森林防灭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森林防灭火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协助森林防灭火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农)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农(牧)场、园艺场森林火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灭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州林业局:负责全州森林防灭火预防工作,加强森林防灭火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州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编制全州森林防灭火规划。

州公安局: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各级公安 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灭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灭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

州民政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森林防灭火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参与森林火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有关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州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州教体局: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安全教育内容,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积极配合并参与应急避险工作。

住建局:协调、指导城市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州文旅广电局: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灭火广告。负责协调、指导国家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监测全省森林防灭火期内我州天气变化情况,做好天气形势分析,与州森林防灭火办会商开展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共同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进行联合发布;在州政府的组织下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提供火场区域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州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或者联合组织对州委、州政府森林防灭火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和综合反映,对督查中发现的工作落实不力、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反馈通报。

武警湘西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州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驻地党委、政府统一调度,负责组织消防员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及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调配森林防灭火无线电通讯频率, 配合前线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负责林区森林防灭火通信设施建设;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电信通信保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

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负责林区森林防灭火通信设施建设;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移动通信保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

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负责林区森林防灭火通信设施建设;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联通通信保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

    1.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上一级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森防指分别指挥。武警森林灭火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防指的统一指挥,部队内部实行垂直指挥。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                专家组


州森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1.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1.                预警分级


    2.                监测预警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森防指发布的标 准

      1.                    预警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会同应急部门制作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州森防指立即向预警地区森防指下发通知,并发布预警信息。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州森防指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1.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防灭火值班调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了望监测,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县乡两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灭火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以下响应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各级防灭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1.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办应将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灭火办。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个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州森林防灭火办,同时在省防火网上反馈卫星监测热点信息的核查结果。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县市(区)森林防灭火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州森林防灭火办:

  1.            重大、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


  2.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1.            县市、地市、省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            直接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3.            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


  4.            需要州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5.            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符合省规定情形的,州森林防灭火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省森林防灭火办。

  1. 应急响应


    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州森防指负责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请省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州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1.                    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州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发生直接威胁国有林场、重点工程造林区、野生珍贵树木群落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县市(区)森防指进入应急状态,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森林防灭火办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州森林防灭火办报告。州森林防灭火办进入应急状态,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省森林防灭火办、州森防指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县市(区)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救工作。

      1.                     Ⅲ级响应


  1.            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州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或发生直接威胁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2.            响应措施。州森林防灭火办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州森防指副指挥长坐镇州森防指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及时召集森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省森林防灭火办、州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情况;派出火灾扑救指导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协调、指导扑救工作;根据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请求,调派民兵、武警部队等增援;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作业。

      1.                     Ⅱ级响应


  1.            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州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州 森防指及时向省森防指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州森防指指挥长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设立扑救指挥、后勤保障、救护安置、秩序维持、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科学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州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员前往现场,按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应急救援;根据需要,协调增调驻州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森防指增派武警森林部队、航空消防飞机支援;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1.                     Ⅰ级响应


  1.            启动条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州森防指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            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州森防指接到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森防指提出的启动本级预案建议后,应立即派人前往核实,并及时向省森防指报告,请求省森防指启动相应预案。省应急预案启动后,州森防指在省森防指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州森防指以及县市(区)森防指服从省森防指的统一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                应急处置


州、县市(区)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政府和森防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须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队伍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1.                    救治和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1.                    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1.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1.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1.                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1.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灭火工作秩序。应急状态解除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补充储备应急救援物资,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1. 后期处置


    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1.                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1.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州森防指根据州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1.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1. 应急保障


    1.                队伍保障


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县市(区)必须建立1支以上规模适当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必须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上述队伍为主,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1.                物资保障


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按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灭火物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不够时,可向上一级森防指申请物资援助。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具体标准按《全国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标准》执行。

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标准配备。其他临时救灾队伍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由当地森防指负责配备和收回。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按照每公顷林地不低于2元的标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确保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1.                通信保障


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

  1. 监督管理


    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灭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1.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附则


    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州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1.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3.预测和预报

3.1监测预警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分级

4.2应急响应分级

4.3应急处置措施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强有感地震事件

5.2地震谣言事件

5.3邻区地震灾害

6.善后工作

6.1灾害调查与评估

6.2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7.4避难场所保障

7.5基础设施保障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与演练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符合本预案分级标准的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当地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的主体

2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1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协调驻州部队、武警、消防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机构;研究解决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方面的问题。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

州指挥部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州长任指挥长,吉首军分区副司令员、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教体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统计局、州文旅广电局、州卫健委、州委外事办、州委网信办、州医保局、州气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银保监湘西分局、州地震局、吉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西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州交警支队、州红十字会、国网湘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吉首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地震灾害救援工作,分管领导或州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州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州防震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全州地震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接受、安排州外派遣的地震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地震灾害救灾救助,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地震灾后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州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速报;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收集、汇总震情、灾情;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震后危险房屋鉴定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州委宣传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州委外事办: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和涉港澳事务。

州委网信办: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内容的网络推送,搞好抗震救灾舆情监测。

州发改委: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度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州教体局:组织学生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教和培训演练;协助做好震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州科技局: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科技成果集成转化与应用。

州工信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州工业受灾情况。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交通疏导,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州财政局:安排、拨付并监管救灾资金、物资及其使用,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研究判断污染危害影响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

州住建局: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燃气保障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州水利局:组织开展水情、汛情、水库工程监测,负责为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排险除险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震损水利设施修复工作。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

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州内商贸企业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按程序动用州级重点商品储备投放市场工作。

州文旅广电局:发布灾区旅游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境外旅游团队人员安置等工作。指导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控制、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

吉首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湘西支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州消防救援支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州红十字会:参与灾区社会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志愿者无偿献血及相关服务等工作。

州医保局:配合开展灾区医疗救护、防病知识宣传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州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整理灾区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等工作。

州交警支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做好交通疏导,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警戒等措施;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

国网湘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银保监湘西分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督管理。

吉首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协助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州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吉首军区战备建设处、武警湘西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州交警支队、州卫健委、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发改委、州教体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统计局、州商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红十字会、吉首火车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筹措、调运救灾所需资金及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加强对灾区消费品和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管,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3)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发改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信局、州水利局、州医保局、州红十字会、吉首军区、武警湘西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调派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实施灾后卫生防疫。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州发改委牵头,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国网湘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吉首火车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水利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湘西分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保障重点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6)社会治安组。由州公安局牵头,州教体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交警支队、武警湘西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7)救灾捐赠及涉外事务组。由州委外事办牵头,州应急管理局、州商务局、州统计局、州文旅广电局、州红十字会、吉首火车站等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内外捐赠、救援队伍,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事务等。

8)灾损评估组。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地震局、银保监湘西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9)宣传报道组。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州文旅广电局、州委外事办、州委网信办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3.监测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州地震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分析预报、趋势研判和群测群防工作,提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

3.2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州地震局要快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做好相关续报工作。

2)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报告州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报告。发生破坏性地震,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等部门要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报告州人民政府。

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涉及港澳人员或外国人的,州委外事办要迅速核实,上报省委外事办。

4 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州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后,在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后,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州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地区、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等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支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3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4.3.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地震、消防、建筑、市政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及时传递危险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3.2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组织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者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处置,视需要应急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4.3.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3.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3.5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等原因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受损情况的排查和整改;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4.3.6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7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

4.3.8管理涉外事务

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协助做好国(境)外救援队救援工作,接受和管理国(境)外救援物资,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4.4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4.5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州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上报州人民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组赴地震发生地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督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 地震谣言事件

当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情况派出专家组,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5.3邻区地震灾害

邻区发生地震,对我州社会生活造成影响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应急管理局、州地震局。州指挥部根据情况部署和组织州内地震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援邻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善后工作

6.1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发生后,应急管理、地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深入调查受灾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2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州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州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7.2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地震部门技术系统互联互通,支持、配合本级地震局做好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更新、设备升级改造、信息传送等工作,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州财政应对受地震灾害

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7.4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5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发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及防震减灾知识宣教普及;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开展防震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特别要组织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州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9.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组织机构

2.4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体系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预警响应行动

3.5信息报告和通报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发布

4.4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对机制,科学、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西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2.1 组织机构

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州长任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州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的副秘书长和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州商务局、州地震局、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州市场监管局、州水文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文旅广电局、州卫健委、州教体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气象局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湘西支队、武警湘西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吉首军分区、国网湘西供电公司、州无线电管理处、405队、省245队、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吉首分公司、吉首火车站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州指挥部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

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救援工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州指挥部

统一指挥、部署全州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2.2.2州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协助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区、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较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州指挥部成员单位

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全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全州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救助,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评估。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方案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州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防灾避灾知识普及教育,及时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州发改委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管理重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

州工信局:组织协调灾区工业企业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民政局:协同做好地质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

财政局:筹措、监督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等补助资金。

住建局: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区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和应急抢险工作。

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协助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工作。

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州地震局负责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灾区动物疫病检测、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协助州农业农村局开展灾区动物疫病防控,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指导畜牧水产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确保灾区饮食用药安全。

州水文局负责收集州内雨情、水情监测实时数据,监测州内主要河流的水情动态,提供山洪灾害防治项目中,已与州水文局签订委托运维合同(协议)的监测站点的水温信息。

州交通运输局: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州水利局:负责水情监测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抢修受被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州文旅广电局: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

州卫健委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开展伤员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州教体局负责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作出暂时停课(含以学生为主的军训、培训等)和复课的决定;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目录收储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物资,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

气象局:对灾区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警预报,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和相应的气象风险预警产品。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的运输。

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湘西支队: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干线安全、畅通。

武警湘西支队:协助公安机关控制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抢修公共基础设施。

州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协助有关部门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吉首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维稳、管制、保卫等其他应急相关工作。

国网湘西供电公司: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

州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调配地质灾害救援无线电通讯频率,协调排除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救援无线电通讯畅通。

405队、省245负责提供技术支撑,核实险情灾情、灾害规模和类型、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分析险情灾情变化情况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为应急工作提供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

中国电信湘西分公司、中国移动湘西分公司、中国联通吉首分公司负责组织恢复遭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为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通讯设备、技术支持。

吉首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及设施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设施等受灾情况。

2.3现场组织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省指挥部成立后,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由州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对应层级的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现场指挥成员。地质灾害跨行政区域的,由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本级和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引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调查监测组: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医疗卫生组:组织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及安置点灾民。开展心理疏导、食品和饮用水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

5)社会治安组: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2.4专家组

州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州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在州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防灾避灾知识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形成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立与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监测到点、责任到人。

3.2.2组织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地段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 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给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2.4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完善以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教育、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国资、电力、铁路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地灾”的原则以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排危除险、应急处置、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工作;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各地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2.5 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村级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措施。

3.2.6 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于每年汛前或汛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一次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完善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分为Ⅰ级(风险很大)、Ⅱ级(风险大)、Ⅲ级(风险较大)、Ⅳ级(风险较小)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科学确定预警级别,依法共同向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4 预警响应行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基层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根据预警等级,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应急监测、停止作业、避险动员、人员撤离和灾害救助准备等相应工作并及时反馈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3.5 信息报告和通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个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报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3.5.1  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速报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同时越级速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速报州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制度要求执行。

3.5.2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

3.5.3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Ⅱ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中型地质灾害(Ⅲ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小型地质灾害(Ⅳ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对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层级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对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响应级别可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4.2.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信息,及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撤离路线,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排查,必要时应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接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和单位,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划定地质灾害警戒区和危险区,安排专人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建议对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4.2.2 应急处置

1)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州指挥部指挥长立即电话报告州人民政府州长和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请求省派出工作组等有关建议。在省工作组的指导和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指挥部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做好现场救援相关工作。险情灾情由现场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等部门牵头应对。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现场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测预警、趋势研判、转移安置、排危除险等有关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有序实施救援工作。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大型(Ⅱ级)地质灾害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州指挥部指挥长立即电话报告州人民政府州长和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和请求省派出工作组等有关建议,经省指挥长同意后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相关要求,在省工作组的指导和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指挥部部署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州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3)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州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州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电话报告指挥长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长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照Ⅱ级应急响应的有关要求,由州指挥部部署按排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州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小型(Ⅳ级)地质灾害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本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参照Ⅲ级应急响应的有关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州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跨行政区域的,涉灾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险情、灾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立即启动对应层级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在州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导协调下,切实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4.3 信息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4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治理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处置应对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群测群防、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组织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州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3 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 州、县市(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防范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名词解释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又称地质灾害紧急预案,是对各种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抢险、救援、转移等紧急防治的方案。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和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省指挥部应对的中型(Ⅲ级)地质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预案的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更新本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西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湘西自治州减灾委员会

2.2专家委员会

3.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3.1信息报告

3.2信息发布

4.灾害救助准备

5.州级应急响应

5.1IV级响应

5.2III级响应

5.3II级响应

5.4I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其他设施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保障

7.5人力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州级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州、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组织机构

州人民政府成立湘西自治州减灾委员会,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州长任主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州委宣传部、州文旅广电局、州教体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州卫健委、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工信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国网湘西供电公司、吉首火车站,以及通信、金融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

州减灾委员会为全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领导全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州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州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州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3.1信息报告

3.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州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经审核、汇总后向州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人民政府。

3.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1.3对干旱灾害,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1.5灾情稳定后,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灾害救助准备

州气象、地震、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州应急管理局。

州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和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相关县市区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6)做好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州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Ⅳ、Ⅲ、Ⅱ、Ⅰ四个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5.1 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州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250间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群众生产生活因灾害造成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符合其它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州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州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州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州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州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州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州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以上5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群众生产生活因灾害造成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符合其它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州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应急管理厅、州委、州人民政府报告。

5.2.3响应措施

州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州应急管理局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州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县市区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州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州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省和州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州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州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群众生产生活因灾害造成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符合其它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州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州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州减灾委主任(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州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州减灾委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州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州应急管理局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州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州应急管理局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工作。

8)灾情稳定后,州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州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州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或可能死亡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群众生产生活因灾害造成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符合其它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州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州减灾委主任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州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灾工作。

1)州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州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州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州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州应急管理局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州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部队、武警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州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毒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州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州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州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州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州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2)州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2)州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州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州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州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县市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6.2.2灾区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州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1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州应急管理局将本州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

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6.3.2根据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向州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3.3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州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其他设施重建

发改、教体、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文旅广电、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措施保障

7.1资金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州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州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4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州级和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加强州、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州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州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无人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7.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州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3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7 科技保障

7.7.1 建设州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指挥场所,配置先进的应急通讯、网络传输、数据采集等软硬件设施,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互联互通的救灾应急平台体系。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地震、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湘西自治州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减灾活动进社区,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 预案演练

州应急管理局协同州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州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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