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创建湘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00518
  • 文号:州政办发〔2020〕30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0-10-27
  • 签署日期:2020-09-16
  • 登记日期:2020-09-16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0-09-16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支持创建湘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支持创建湘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措施

为支持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湘西高新区)、泸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泸溪高新区)、吉首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吉首经开区)加快发展,创建湘西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湘西国家高新区),并成为全州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在全州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现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按照“一核两园”(一核是指湘西高新区,两园是指泸溪高新区、吉首经开区两个拓展园区)的发展格局确定湘西国家高新区的区域范围,并借鉴国内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园区建设的规模和布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根据阶段产业发展需要和园区实际,及时开展园区调规扩区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等文件精神,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编制湘西国家高新区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构建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统计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人社局、湘西高新区、泸溪高新区、吉首经开区)

二、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因园施策,聚焦铝锰锌钒、智能小家电、锂电池、土家族苗族医药、白酒茶叶绿色生态农业等产业特色,加强区域内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统筹,推动形成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集中打造一批新材料、电子信息、大数据运用、新能源等领域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和省级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实现在细分领域形成产业高地。力争到2025年,湘西国家高新区成为千亿产业园区,产值过百亿元的产业集群达到3-5个。(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卫健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文旅广电局、州科技局、州商务局、州统计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湘西高新区、吉首市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领军型科技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健全梯度发展工作机制,确保科技型企业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园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总量和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迅速提高。对于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领军型科技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补助,对于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积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入规纳统,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其“升规纳统”超过一个自然年的工业企业和科技服务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积极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税务局、州统计局、州财政局、湘西高新区、吉首市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

四、加快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通过支持设立分支机构、联合共建等方式,积极引入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支持园区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联合创新,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联盟等技术创新平台。加快推进设立机制灵活、模式多样的区域创新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大学科技城、产业研究院、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最大限度地集聚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创新资源,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为产业创新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技术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并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湘西高新区、吉首市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

五、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努力构筑创新人才聚集高地,支持园区企业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或进行柔性引才,大力引进和培育认定国家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百人计划”、“湖湘青年英才”、“芙蓉人才”等高端科技人才,深入实施州“武陵人才”行动计划,加快集聚一批一流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对于入驻园区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建站补助,每年对工作站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5-10万元工作补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给予50万元建站补助。对于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除正常执行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或合同约定报酬外,对引进的国家级、省级产业领军人才,签订服务合同不低于三年的,可享受最高50万元购房补贴或服务期内150平方米以内免租住房。园区引进入选国家重点人才支持计划的专家(团队)创业的给予30万元工作补助。支持引进急需外国专家,每引进1名外国专家,给予用人单位6-10万元经费补助。加快推进长沙科创飞地建设,建立湘西(长沙)研发总部,通过柔性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实现“长沙研发、湘西生产”。(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教体局、州住建局、湘西高新区、吉首市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

六、加强核心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大基础和应用研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深度融合,力争在细分产品领域形成技术创新高地。支持园区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加大园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力度,快速提升园区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水平,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按每项1万元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科技项目(含知识产权项目)及科技奖励等,分别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70%、50%给予资金配套扶持,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对研发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成果获得国家、省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排名前三),分别给予每人3-5万元、1-3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委组织部、州工信局、州财政局、湘西高新区、吉首市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

七、强化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服务支持。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和共享,鼓励园区内各类主体加强开放式创新,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园区内创新创业,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途径,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支持园区创建国家级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及建立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湘西)分市场,为园区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提供全方面支持。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等产业孵化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并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向中小企业共享开放,提供检测和研发服务的单位,除了省奖励外,给予最高15%比例的费用补贴,同一用户年度最高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人社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湘西高新区、吉首市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

八、加强金融服务和企业上市工作。鼓励商业银行在园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金融机构在园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引导鼓励银行机构增加三年期以上中小微企业贷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比例,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开发完善知识产权保险,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落地,鼓励园区所在县市政府及湘西经开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出资参股,共同建立政府性融资性担保机构。鼓励园区企业挂牌上市, 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由州、县市金融办指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对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除了省奖补外,给予100万元补助资金,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5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迁入我州,凡是注册地迁入我州的,除了省奖补外,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凡协助我州引进拟上市企业在我州注册的,并成功上市的,对相关团队奖励50万元;中介机构推介在我州注册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对相关团队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州政府金融办、人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湘西银保监分局、州财政局、州科技局、湘西高新区、吉首市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

九、加大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力度。加大以园招商、以商招商、驻点招商、驻外办事处招商、委托招商、主题招商和承接产业转移等方面力度,招引、承接更多高科技企业、项目落地园区。对新落户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类500强”企业,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代建部分),除了省奖励外,分别给予园区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对非“三类500强”企业,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单个企业,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代建部分)的,除了省奖励外,给予园区80万元资金奖励。抱团产业转移企业5家以上且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10家以上且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所有抱团企业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别达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的(不含代建部分),除了省奖励外,给予园区10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科技局、湘西高新区、吉首市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

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高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平均容积率,促进园区紧凑发展。开发园区产业项目用地实施周转用地管理,开发园区周转用地承诺两年内供地并符合限额条件的,优先配置用地指标。鼓励支持园区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处置闲置土地。鼓励在高新区推行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政策,依法依规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等产业载体。对到园区投资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实施重点安排、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单独供地、对外来企业可以按弹性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优先发展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投资生产性企业且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湘自然资规〔2018〕1号与州自然资发〔2019〕10号文件规定,在一年内缴清。(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税务局、州生态环境局、湘西高新区、吉首市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

十一、建设绿色生态智慧园区。支持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加快产城融合发展,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在园区投资建设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加强与市政建设接轨,加快配套规划建设电力、燃气、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基础设施,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以及配套住房、餐饮、购物等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加快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按要求完成,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升级版“135”工程,对新建标准厂房开工后,前3年进行贴息,每年按照贷款资金的2%贴息。对园区内首次通过国家2A、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国网湘西供电公司、州生态环境局、州教体局、州卫健委、州住建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广电局、州交通运输局、湘西高新区、吉首市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

十二、深化园区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州县(市)两级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园区逐步分批下放经济管理权限,制定发布园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推行“2号公章”模式,赋予园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管理权限。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园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容缺受理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推进行政审批“只进一扇门”、“ 最多跑一次”、“ 一件事一次办”,营造亲商安商的投资服务环境。鼓励支持园区打破身份界限,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大力推进园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对特殊需要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员实行特岗特薪、特职特聘。(责任单位:州行政审批局、州司法局、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委编办、州人社局、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湘西高新区、吉首市人民政府、泸溪县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园区高质量发展考核。由州政府办统筹协调,州发改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园区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高新区创建要求和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重点对园区研发经费投入、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质量、科技型企业培育发展、经济运行效率、产业竞争能力、单位产出能耗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纳入州政府目标管理和五个文明绩效考核,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项目资金支持、干部提拔等挂钩。对在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综合评价情况通报,总排名在省级园区中排位前35名、在大湘西前3位的产业园区,分别奖励2000万元、1000万元,作为园区发展资金(20%可作园区资金和有突出贡献的州县相关工作人员资金发放),并对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绩效奖金基数上浮30%、20%。年度排位较上一年度前进20位及以上、10位、5位的园区分别奖励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从相应奖励金额中提取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州、县市、园区管委会相关工作责任人员进行奖励,并对园区绩效奖金基数上浮30%、25%、20%。在省总排名中,全州排名末位的园区当年绩效奖金下浮30%(一票否决)。对连续2年在全州排名后2位的,予以通报批评,除约谈其所在地主要负责人外,对园区领导班子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商务局、州统计局、州绩效办、州委编办、州人社局、州委组织部、州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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