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09
  • 文号:州政办发〔2020〕39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5-03-04
  • 签署日期:2020-11-12
  • 登记日期:2020-11-12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0-11-12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申报认定办法》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申报认定办法

为加强我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建村〔2012〕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湘西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传统建筑风貌完整: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1/3,或村落范围内具有一定历史、有区域影响、体现地域典型特色的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或文物古迹,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村落中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地域特色鲜明,或拥有州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好,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延续。

二、申报流程

州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具体时间以业务主管部门通知为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落或行政范村范围内传统建筑保护较为完整、体量较大的自然寨为单位向县(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县(市)住建局会同县(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民宗局等部门对申报村落进行初审,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将初审名单上报至州住建局;州住建局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拟列入州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范畴的村寨名单,并在州住建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发文公布。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不需再行申报。

(一)申报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落或行政范村范围内传统建筑保护较为完整、体量较大的自然寨为单位向县(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湘西自治州传统村落调查登记表》(见附件1)纸质、电子版各一份。

(二)初评(材料审查)

(1)由县(市)住建局联合县(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民宗局等部门,组织专家逐村查看申报材料,并依据《湘西自治州传统村落认定标准》(见附件2)逐项打分;

(2)根据分值对所有申报村落进行排序,提出湘西自治州传统村落初评名单,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

(三)复评(会议审查)

1、由州住建局组织专家对县(市)初审名单进行复评;对初审名单有异议的,按《湘西自治州传统村落认定标准》重新量化评估逐项打分。

2、经2名以上专家同意,对未列入传统村落初评名单的,也可纳入复评集体研究讨论,进行重新量化评估,逐项打分。

3、根据量化评估分值情况进行协商,提出传统村落复评名单,形成《评审认定会议纪要》。

4.将《评审认定会议纪要》和传统村落复评名单在州住建局(州人防办)网站公示7天。

(四)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州住建局(州人防办)组织专家复核审查,异议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异议不属实的,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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