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28
  • 文号:州政办发〔2021〕8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6-05-12
  • 签署日期:2021-04-01
  • 登记日期:2021-04-01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1-04-01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湘西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根据《湖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更快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为导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全州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021年6月20日前,全州范围内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应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步骤

(一)制定细化方案(4月5日前)

各县市区和州直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省、州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4月2日前,将州直单位联络员信息表报州司法局,并加入“湘西州全面推开‘减证便民’工作群”。(州司法局、州各有关行政部门)

(二)编制目录清单(州直部门4月15日前,各县市区4月25日前)

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对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逐项梳理,做到底子清、数据准、情况明,确定告知承诺事项范围。各行政机关主动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进行专家论证,认真编制清单(即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明确承诺内容。

对上级部门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应严格遵照执行。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须具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依据。不得将应取消的证明事项以施行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处理。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优先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逐步推广至所有能通过信息共享核验、事中事后核查等方式控制风险的证明事项。(州司法局、州各有关行政部门)

(三)公布目录清单(州直部门4月15日前,各县市区4月25日前)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经讨论评估后,统一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等情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州各有关行政部门)

(四)规范工作流程(5月30日前)

各行政机关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并通过服务场所、网站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告知承诺格式文书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当事人承诺等。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应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需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或不便进行书面承诺的,行政机关可依据手段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原则,探索采用录音、录像等电子方式取得申请人承诺。

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告知承诺书要素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进行补正。行政机关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系统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建立网上提交告知承诺书的相关制度,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各有关行政部门)

三、工作运用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依托在线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要利用州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暨大数据管理中心、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大数据中心、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司法局、州各有关行政部门)

(二)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州发改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各有关行政部门)

(三)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除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外,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州各有关行政部门)

(四)把握实施条件。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不得以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为由增加申请人的证明负担。(州各有关行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州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州直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改、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开展与州级同步。州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同时,及时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二)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绩效考评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改革时,方向要明确,步骤要扎实稳妥。州直各部门应于4月15日前将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报州司法局备案,各县市、湘西高新区应于4月25日前将本地区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报州司法局备案。对目录清单的动态调整应及时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备。各地区、各部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州司法局。州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上报。(联系人:张宏春,手机:18074353581;尚莹,手机:18907438746,办公室电话:8750766,电子邮箱:zsfjwsk@163.com.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