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州州府城区山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0006
  • 文号:州政办发〔2022〕48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2—010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7-12-21
  • 签署日期:2022-12-21
  • 登记日期:2022-12-21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2-12-21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首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州州府城区山体管理办法》已经州规委会审定,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湘西州州府城区山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山体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强州府战略和城市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湘西州州府城区内开展山体保护管理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城区范围包含吉首市和湘西高新区管辖区域内的峒河街道、镇溪街道、石家冲街道、双塘街道、乾州街道、吉凤街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本办法第二条范围内的自然山体。本办法所称山体管理,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四条 山体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州府城区山体保护工作,建立山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山体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吉首市人民政府和湘西高新区管委会是管辖区域内山体保护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山体保护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根据吉首市人民政府和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安排,做好本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吉首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工作的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州、市、湘西高新区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履行山体保护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的义务。州人民政府对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一张蓝图绘到底,切实保护好“青山抱州府 绿水绕古城”的城市整体格局,凸显“湘西山城”特色。

第二章 山体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牵头,湘西高新区管委会配合编制《湘西州州府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州、市、湘西高新区发改、工信、民政、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文旅广电、电力等规划需与《湘西州州府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相协调。本办法附件中确定的山体保护名录和山体保护控制线应当纳入《湘西州州府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进行保护和管控。

第十条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对山体的地质地貌特征、生态敏感性、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划定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明确保护原则、保护目标、功能引导、管控措施等内容;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规划保护的山体名称、山体编号、位置、范围、面积等名录信息。

第十一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草案形成后,应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经州规委会批准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由州规委办和吉首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一)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或者调整,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冲突,需要修改的;

(二)对山体保护目标、生态功能布局和山体保护范围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经评估确需进行修改的。

第十四条 山体保护范围内下列地质地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应当予以严格保护:

(一)地质地貌景观、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与产地等地质遗迹及其所处地;

(二)森林、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观及其所处地;

(三)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地;

(四)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特殊区域。

第十五条 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石、挖砂、取土;

(二)擅自采伐林木;

(三)新建墓地;

(四)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五)乱搭乱建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六)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可以建设以下项目:

(一)确需建设的军事、保密、人防等特殊用途设施;

(二)经州、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必要山体景观游赏设施;

(三)因城市发展需要且经州、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建设的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设施;

(四)公园绿地。

第十七条 在山体保护控制线范围内,应当加快山体环境治理、植树造林,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

第十八条 山体保护范围内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建设行为,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征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涉及山体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阶段严格审查管控,项目选址应符合湘西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山体保护等规划。

第二十条 鼓励实施人工造林造草、封山育林、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等工程,提高山体森林覆盖率,丰富生物多样性,造林树种选择以观花、观叶的景观树种为主,打造“五彩森林”增强山体生态景观和涵养水源的功能。

第三章 山体治理修复

第二十一条 对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遭到破损的山体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组织治理修复,恢复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山体治理修复遵循“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因建设活动等行为导致山体需要修复的,由实施行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山体需要修复的,由吉首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管辖区域划分,负责修复治理;

(三)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由吉首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管辖区域划分,组织修复治理。

第二十三条 破损山体治理修复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后期养护工作。

第四章 州府城区山体建设管控

第二十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之外的山体不再新批准宅基地及村民住房。现有居民自建房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第二十五条 鼓励并有序腾退山体保护管理范围内现有村民住房。在未来规划编制时充分考虑该类村民住房用地需求。

第二十六条 从保护“青山抱州府 绿水绕古城”的风貌特色和州府周边山体景观风貌出发,科学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控制范围以花果山、芙蓉岗、红山等山峰和小溪、西郊、双吉、湾溪等森林公园为主,城市建筑不突破山体保护控制线。

第二十七条 保证山体良好的生态环境、景观及通透性,应重点保护城市天际线、视线通廊、山体对景等要素。视线通廊、眺望点、州府城区重要生态空间区域的各类规划应报请吉首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属于湘西高新区管辖范围的报请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审查。按照《湘西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涉及州府城区城镇开发边界线内的城市山体、水体及周边保护范围内的相关规划还应报请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八条 城市天际线

保护山脊线完整性,连续性。建筑布局应错落有致,界面控制有力,层次丰富美观,与背景山体相呼应,塑造优美、丰富、连续的天际轮廓线。保证山体有足够可视空间不被建筑阻挡,其空间尺度符合湘西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第二十九条 建筑高度

依山地块建筑宜采用低、多层建筑组合布局形式,形成多层次的建筑界面;不宜采用高层、大体量建筑。

临山边布置高层建筑,应依据背景山体轮廓线严控建筑高度,同时应符合湘西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第三十条 视线通廊

视线通廊可结合城市道路,休闲绿带,城市景观轴线等开敞空间设置。结合城市景观山体,设置山景视线通廊。山景视线通廊可以设计为市民公共活动广场,城市景观轴线或结合城市景观大道,共同构成城市视线通廊。

第三十一条 明确9座山体公园、15座山体眺望点组成山景视线通廊:1小溪森林公园,2镇溪森林公园,3花果山森林公园,4西郊森林公园,5芙蓉岗森林公园,6红山森林公园,7湾溪森林公园,8双吉森林公园,9云雾山森林公园,10健身坡公园,11天心堂公园,12马鞍山公园,13楠木坪公园,14乾东公园,15树岩桥公园,16吉首动物园,17田鸡公园,18大庭东公园,19大坡气象科普公园,20园艺场公园,21三炮台公园,22猫儿坨公园,23吉凤山公园,24丛木坪公园。

以上9座山体公园、15座山体眺望点不得被遮挡,景观不得被破坏,涉及的山体应当留出足够空间,作为景观缓冲区。景观缓冲区空间尺度应符合湘西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第三十二条 建筑布局

山边建筑布局应用地制宜,顺应山体山势,灵活布局,鼓励采用平行、重叠、斜交等高线的方式形成台地。依山建筑场地高差处理中,采用坡道阶梯等方式连结不同高度的人行空间。

第三十三条 州府城区重要生态空间,如附件1《湘西州州府山体保护控制线规划图》所示。

第三十四条 切实保护城市山体对景资源,尽量体现“显山”原则,凸显城市特色。控制临山建筑高度,确保山脊线的完整性。保证对景山体的界面有足够可视空间不被遮挡,其空间尺度应符合湘西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和州直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山体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山体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并做好山体保护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政府。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吉首市人民政府和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就山体保护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对于负有山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州直有关部门和吉首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相关部门,以及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山体保护工作开展有力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州、吉首市和湘西高新区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山体保护工作职责:

(一)州、市、湘西高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严格项目立项和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应符合山体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复并监督实施。吉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湘西高新区管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吉首市、湘西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对山体挖填及修复方案进行审查、监督,并与林业及其他部门联合验收。

(三)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牵头会同林业部门开展山体资源调查并建立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山体保护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每五年组织一次山体资源普查并编制山体资源情况公报,监督管理森林资源,依法审批使用林地建设项目。

(四)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山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相关的生态环境准入、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六)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负责对山体保护控制线内的宅基地进行管理,对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保护。

(七)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控制线内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

(八)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山体保护控制线内文物古迹的调查和保护。

(九)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破坏山体违法行为。

(十)州直相关部门对吉首市、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对口部门的山体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湘西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湘西州州府山体保护控制线规划图

      2.湘西州州府城区山体保护名录


附件1:湘西州州府山体保护控制线规划图


附件2:湘西州州府城区山体保护名录

山脉

名称

西北山脉

桠杈口、瓮粮坡、然脑坡、鼻子岭、鹅梨坡、矮寨坡

东北山脉

后陡坡、谢家岭、西毛山、花果山、杨家坪、过路坡、所里坳、林木山、翁垅山、望江坳、老寨场、瑶人屯、上磨石溪、塘坨垅

西部山脉

杨桥山、桐油坪、马滚坡、凤凰岭、岩坳、健身坡、长坪、大坡选、棉花坨、挂榜庄、黄连坡、大塘坡、天堂坡、共得立、万同溪、秦丰坡、塘坝冲、就寨坪、鹅梨坡

东部山脉

芙蓉岗、熊孔、寨垅、七房桥、大溪、小溪、四方冲、老鸦山、坪山坡、矮坡

南部山脉

观音山、五龙山、马鞍山、半屯坡、桃花坳、狗脑坡

东南山脉

挂牌山、梓木坳、狗儿寨、云雾山、老万坡、月头峰、滑岩板、大虫、琴峰、大吉垅、半坡阳、小头坡、报谷洞、千里岩、青禁山、沙子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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