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0043
  • 文号:州政办发〔2023〕15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8-05-17
  • 签署日期:2023-05-17
  • 登记日期:2023-05-17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3-05-20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做好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健全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加强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合理配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规范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工作程序,促进州政府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转变工作方法方式,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依法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事务,推进我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法治湘西建设上新的更高层次,促进我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三、州政府法律顾问设置

(一)法律顾问

设州政府法律顾问6人。其中法学专家学者1人、执业律师5人。主要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公司法、房地产法、金融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和涉外法律等领域的法学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中择优选聘,聘期2年。法律顾问不固定坐班,主要就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为州政府提供论证、咨询等法律服务。

(二)签约律师事务所

选聘律师事务所2家。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团队,确定一名首席律师负责,同时固定安排一名执业3年以上的律师工作日到州司法局坐班,协助州司法局为州政府提供日常法律服务。

四、州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州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州政府的法律智囊、法律参谋、法律助手,主要为州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州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防止发生重大法律风险。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参与州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为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参与州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为州政府编制的立法计划,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与对州、县市政府和州直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参与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申请对州、县市政府和州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案件的处理;

(五)参与办理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参与处理涉及州政府的非讼民事、经济、行政涉法事务以及信访事件;

(六)参与州政府重大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政府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

(七)参与办理州政府其他法律事务。

五、州政府法律顾问条件

(一)州政府法律顾问法学专家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所从事教学、研究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

4.熟悉州情、民情、社情和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5.热心于服务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二)州政府法律顾问执业律师条件

1.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或者具有一级律师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3.遵纪守法,依法诚信执业,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4.熟悉州情、民情、社情和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5.热心于服务社会公共事务,公众形象良好,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三)签约律师事务所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规模,律师人数不少于15人;

2.所属律师专业知识齐全、业务素质高,能够满足服务单位的各类法律业务需要;

3.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执业,律师事务所近2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六、州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程序

州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的方式,择优选聘:

(一)发布公告。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选聘公告;

(二)资格审核。由州司法局对报名人员(律师事务所)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对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隐瞒不良记录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一律取消报名资格;

(三)初步筛选。州司法局根据报名情况,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律师事务所)的专长领域、学术水平和专业影响力程度等情况,对报名人员(律师事务所)进行初步筛选,形成拟选聘的初步候选名单;

(四)审核报批。州司法局将拟选聘的初步候选名单经集体审查后报请州政府审定;

(五)公示及聘任。州司法局将拟选聘候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州政府法律顾问。州政府委托州司法局与受聘专家及受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书》,并颁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书》。

七、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机构

州司法局为州政府法制工作专门机构,在州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设立州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作为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州政府法律顾问和签约律师事务所的选聘、联络、组织、协调、任务分派、经费使用、工作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保障

州司法局设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包括法律顾问费、律师事务所服务费、办公室工作经费等3项经费。每年所需工作经费由州司法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州政府办公室、州司法局、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完善长效机制,努力为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提供充分保障,切实发挥州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作用。

(二)精心组织实施。州司法局具体负责州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效率、质量和效果,努力推进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三)强化任职考核。建立健全州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每年对州政府法律顾问和签约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和支付法律顾问费、律师服务费的重要依据,实行奖勤罚懒、优胜劣汰。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适用本办法。

州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为州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所从事教学、研究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

(四)熟悉州情、民情、社情和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为州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或者具有一级律师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遵纪守法,依法诚信执业,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四)熟悉州情、民情、社情和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公众形象良好,且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为州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规模,律师人数不少于15人;

(二)所属律师专业知识齐全、业务素质高,能够满足服务单位的各类法律业务需要;

(三)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执业,律师事务所近2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六条 州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选聘。

第七条 州政府应当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签约律师事务所分别签订书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聘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州政府委托州司法局与受聘州政府法律顾问分别签订书面法律顾问合同,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受聘律师及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和方法;

(二)州政府与法律顾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和聘用期限;

(四)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法律顾问合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州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

(一)选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受聘律师;

(三)与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法律顾问合同的内容;

(四)组织安排州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各项法律事务;

(五)组织、指导州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综合、研究和处理州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州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监督、年度考核工作;

(八)其他与州政府法律顾问有关的日常联系、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一)参与州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二)为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参与州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为州政府编制的立法计划,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与对州、县市政府和州直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参与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申请对州、县市政府和州直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案件的处理;

(五)参与办理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参与处理涉及州政府的非诉讼民事、经济、行政纠纷以及信访事件;

(六)应邀参加全州性的年度经济工作、形势政策分析、重大项目建设论证、对外招商等会议;

(七)参与州政府重大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政府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文书;

(八)为州政府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九)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十)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邀请、授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相关资料;

(三)获得必要工作条件和约定的工作报酬、待遇;

(四)其他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将拟议中的未决事项和决定事项的形成过程等情况对外发布或者公开;

(二)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在合同约定和州政府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职业道德或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违廉政建设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州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如与州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五)未经州政府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州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六)每年度应当在规定期限汇总当年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并向州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州政府的合法利益;

(二)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州政府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

(三)谨慎保管州政府提供的证据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四)对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州政府的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应当由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本人签名。法律顾问应当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州司法行政部门对州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综合分析、合理采纳,需向州政府呈批的,应当附上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联席会议制度,州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政府法律事务情况,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水平。

第十七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政府可以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关系或要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更换受聘律师,并予以公告: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所列义务或未遵守第十三条所列规定的;

(二)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州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顾问活动、不接受交办的工作或者不及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州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五)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行业处分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八条 在聘用期间,州政府法律顾问违反本办法,造成聘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立州政府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履职资格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续聘、解聘及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工作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价年度内三次以上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州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顾问活动、不接受交办的工作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法律顾问进行反馈,法律顾问是律师的,还应当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反馈。法律顾问对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辩。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辩人。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提前解聘的,或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五年内不得再聘。

第二十四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聘期期满,法律顾问合同自动解除,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州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各项法律顾问服务建立台账,并对每一次法律顾问工作的办理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工作质量评价作为州政府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基础。

第二十六条 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下列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选定提供州政府法律顾问过程所形成的材料;

(二)州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州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四)其他与州政府法律顾问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州司法局管理,专款专用。州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对签约律师事务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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