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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0-00525
  • 文号:州政发〔2020〕21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0-10-27
  • 签署日期:2020-09-30
  • 登记日期:2020-09-30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0-09-30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湘西自治州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十条措施(试行)

一、湘西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帮扶措施

(一)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大力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做好农村集体产权清产核资工作,搬迁群众在原迁出地集体享有同等权利,平等享受迁出地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与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平等享受集体资源资产股份制经营产生的收益。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社会力量,通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或承包开发搬迁群众迁出地土地、林地。推进生态扶贫发展,巩固落实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继续开展贫困人口转岗生态护林员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户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农业特色产业建设。对有条件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的搬迁安置区,积极支持扩大安置区配套农业特色产业覆盖范围,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休闲农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搬迁安置区周边就近流转土地,开发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带动搬迁安置群众共同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确保有产业发展能力及意愿的搬迁安置群众,实现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全覆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全覆盖,不断拓宽搬迁群众收入渠道,获得更多的产业收益。(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电商服务站建设。整合电商、金融、快递物流等资源,积极在条件成熟的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建设电商服务站,为搬迁群众提供网购网销、水电缴费、快递收发、助农取款、转账汇款等优质服务,提高搬迁安置点综合服务功能,着力解决搬迁群众网购网销难、送货难、服务难等现实问题;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搬迁群众开设网上直播平台,开展特色优质农副产品“网红直播带货”。(责任单位:州商务局、人行湘西州中心支行、州邮政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建立金融支持服务体系。一是完善金融服务布局。根据易地搬迁安置点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安置点人口规模、产业结构等,完善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做到金融服务全覆盖,保障安置点搬迁群众基本金融服务需求。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人口的有效信贷需求。鼓励搬迁群众自主创业致富,对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鼓励企业就近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对吸纳搬迁群众就业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推广“无还本续贷”,鼓励银行机构持续为生产经营正常的安置区及周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三是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引导更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丰富农业保险品种,创新银行、保险、担保等多种组合服务模式。扩大地方品种保险范围,探索种植业价格保险方式,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机制,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吸引保险资源向搬迁群众倾斜,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风险应对能力。四是探索创新金融产品。配合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搬迁群众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努力盘活易地扶贫搬迁农户有效资产,保障搬迁群众农村各项产权利益。推动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集体建设性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责任单位:州政府金融办、州扶贫办、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人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湘西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湘西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创业帮扶措施

(一)消除“零就业”家庭。积极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对搬迁家庭进行摸底排查,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家庭成员无一人就业的“零就业”家庭,采取送岗位上门服务方式,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二)加强劳务对接。建立安置区搬迁群众常态化劳务需求对接机制,实行搬迁群众优先就业政策,结合州内外各类企业用工需求,加强安置区就业意愿摸底调查,实现输入地岗位需求与安置区有意愿劳动力输出的无缝对接,确保搬迁群众实现精准就业。

(三)开发公益岗位。按照有效匹配原则,在安置区合理开发设置协管、物管、保洁、维修等公益性岗位,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半劳力、弱劳力搬迁群众实现就近就业。

(四)促进自主创业。鼓励搬迁群众自主创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从事个体经营,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但自筹资金不足的自主创业搬迁群众,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在安置区自主创业的创业主体,每吸纳1名搬迁劳动力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五)加强技能培训。针对有培训意愿的搬迁群众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安置区实际以及搬迁群众需求,不定期举办以电焊工、电工、钳工、车工、铸工、汽车维修工、电子产品加工等为主的制造业培训班,以保姆和家政服务为主的服务业培训班,以茶叶、烟叶、食用菌等种养植技术为主的农业技术培训班,以钢筋工、水电工、油漆工等为主的建筑业培训班,以农村电商、网红直播带货等为主的电子商务培训班,以苗绣、苗族蜡染、土家织锦、竹编篾编工艺等为主的民族民间手工艺制作和绣娘培训班,确保所培训的搬迁家庭至少1人以上熟练掌握一门实用技能。

(六)开展定岗培训。在条件成熟的安置区设置职能技能培训教学点,根据企业用工岗位需求,积极开展“以岗定培、以岗促培”。积极鼓励州内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根据用工实际,在本企业内设立易地搬迁培训专岗,对通过培训,符合用工条件的搬迁群众,优先吸纳就业。

(七)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在集中安置区便民服务中心加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牌子,以户为单位建立搬迁群众就业创业服务卡,为搬迁群众提供就业创业、劳动维权、社保转接等服务,实现搬迁群众就业、社保转接等工作的无缝对接,实现搬迁群众办理相关就业手续“最多跑一次”。不定期举办易地扶贫搬迁专场招聘会,适时为搬迁群众提供“一对一”岗位推送活动,推动搬迁群众自愿就业。

(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湘西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兜底保障措施

(一)原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但现已迁至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属于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覆盖范围的安置区搬迁困难群众,或者搬迁后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条件的搬迁困难群众,应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予以救助保障。

(二)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属于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覆盖范围的安置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迁出地所属乡镇配合下,组织安置区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及时开展符合转为或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条件的搬迁群众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相关人口信息汇总后按要求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按安置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办理户籍迁入手续或居住证,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县市民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安置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对原已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符合农转城的,由民政部门及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迁入信息或居住证办理信息进行资格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转换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四)对原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经本人家庭申请,由民政部门及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迁入信息或居住证办理信息进行资格确认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五)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因突发性、临时性或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在实施社会救助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实施临时救助。加大社会帮扶力度,积极对接各类慈善机构、公益性组织、志愿者组织、爱心企业等,加强对特殊类搬迁家庭结对帮扶。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湘西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教育帮扶措施

(一)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政策。指导各县市统筹做好安置区周边学校、幼儿园规划布点工作,盘活现有教学资产资源,落实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要求,留足安置区搬迁户子女就近入学、入园学位,尽可能实现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两类学校”、普惠性幼儿园等教育资源向安置区全覆盖。

(二)切实保障所有易地扶贫搬迁适龄青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明确县市人民政府控辍保学主体责任,落实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全面落实“六长”(县市长、局长、乡镇长、村组长、家长、校长)责任制和“三帮一”行动(明确一名教师、一名村干部、一名家长或监护人帮扶一名辍学学生),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督促易地扶贫搬迁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建立家庭、学校、基层组织、政府和社会力量相衔接的易地扶贫搬迁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网络。发挥志愿者、社区义工等公益性组织力量,开展放学后延时服务教育,方便搬迁群众生产务工。

(三)加大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体系,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普通高校教育等各学段教育的贫困学生资助政策。加大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经费保障力度,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基础上多渠道筹措资金,做到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家庭学生应助尽助。

(责任单位:州教体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民政局、州扶贫开发办,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五、湘西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卫生健康帮扶措施

(一)合理设置安置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农村居民三十分钟路程”和“城市居民十五分钟路程”服务半径必须有一个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求,按照全州安置区搬迁规模、常住人口、服务半径、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和地理条件等因素,明确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职责,并合理地调整和充实医疗卫生服务站点,确保满足搬迁群众就近就医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需求。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原则,明确安置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主体为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保障安置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置。新成立的安置区卫生服务站按照村卫生室标准进行管理,并配齐配强服务人员。按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相应执业资格,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其他安置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可由辖区乡镇卫生院派驻,或采取由原村卫生室村医或者安置点相邻村卫生室村医兼任等形式。

(三)明确安置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职责。将安置区居民纳入辖区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对应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和其他转移支付资金一并划入安置区。安置区医疗卫生机构为安置区居民提供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安置区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从医疗服务技术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公共卫生项目、职业道德、社会评价、健康素养促进、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着手,加强对安置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

(四)平稳延续衔接各项健康扶贫政策。卫健部门要继续组建家庭医生签约团队,确保搬迁群众继续享受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转诊预约等多种形式服务,确保搬迁群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医保部门要重点做好搬迁群众医疗保障的转移接续,户籍有改动的,做好相关转接,确保与参保地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确保搬迁群众参保率达到10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实现全覆盖。脱贫攻坚期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继续在县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住院“一站式”结算、大病集中救治和医疗救助等健康扶贫系列政策。

(五)加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对安置区的倾斜力度。安置区医疗卫生机构和辖区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促进安置区居民健康素养提供健康处方,做好传染病防控,坚持和完善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同时,各三级医院和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要定期组织专家团队到各安置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义诊、巡回医疗和业务指导,认真开展大病专项救治工作,为重点管理人群逐户逐人建立搬迁家庭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测。有条件的安置区医疗卫生机构要适时开通医保结算,大力推广远程诊疗和全科医生助理机器人等互联网+医疗卫生技术手段。

(六)加大对搬迁群众医疗保障工作支持力度。在2020年底前,搬迁群众中的贫困人口按迁入地属地管理原则完成“一站式”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10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综合报销比例达85%以上。

(责任单位: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湘西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基本权益保障措施

(一)加快农村土地确权及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地区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原居住地的林地确权工作。探索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承包地收储试点工作。结合农业部门搭建的土地收储平台,选取一个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承包土地收储试点工作,加强对群众搬迁后土地资源的统筹经营管理,对搬迁对象的承包地、林地以保底价进行兜底收储。结合农业产业规划布局,将收储土地的流转信息统一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上进行发布,引进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对收储土地进行集中连片流转开发利用。

(三)加快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立州、县两级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站,为搬迁群众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基本服务,开展资产评估、测绘、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调解仲裁、规模化经营等配套服务,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搬迁群众可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促进搬迁群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研究制定《湘西自治州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规则》、《湘西自治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湘西自治州集体林权交易规则》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逐步有序开展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做好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围绕八大农业特色产业,落实“一县一业、一乡一特、一村一品”产业规划布局,在保证农用地农用、耕地“非粮化”的前提下,推动农村农业、林业产业规划编制。抓好农旅、村旅、民族风情旅游、休闲旅游产业发展,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深入挖掘绿水青山、田园风光等自然资源,大力发展农旅、村旅产业,加大对搬迁后民族村寨的保护开发,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使更多农民在农产品的增值过程中获得收益,实现产业增收脱贫,增强民族村寨的内生发展动力。建立承包土地和林地规模流转激励机制,聚集土地资源生产要素,发展县域特色产业助民增收。

(五)加快培育壮大农林业新型经营主体。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殖大户参与经营承包开发迁出地的土地、林地。在迁出地进行投资开发生产原材料基地,鼓励搬迁群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流转、合作、入股等方式参与迁出地土地开发经营;根据产业规模需要,适度控制土地流转面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促进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向现代农业产业集中;搬迁农户依照流转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采取财政资金引导、政策鼓励、市场运作等方式,大力发展家庭农(林)场、股份合作农(林)场、农(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加快农(林)业发展从“自然人农(林)业”向“法人农(林)业”迈进的步伐。

(六)进一步完善各项支持政策。探索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林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在保障所有权、稳定承包权(资格权)不变的前提下,有效盘活经营权(使用权),同时要保障搬迁群众原先有享受的退耕还林补助、农业种植补贴等补助政策持续不变。大力推广政策性森林保险,鼓励搬迁群众对搬迁后的林地积极投保,降低因脱管失管引起的林木受灾损失。林木受灾后,保险经营机构要及时将50%的理赔资金支付给林权所有人,完成植被恢复,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保险经营机构再支付剩余资金用于林木管护。

(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文旅广电局、州民宗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湘西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文化建设措施

(一)完善综合性文化服务设施。按照“七个一”标准,在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区,配套完善以“一个文化活动广场、一个文化活动室、一个简易戏台、一个宣传栏、一套文化器材、一套广播器材、一套体育设施器材”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文化服务设施,满足搬迁群众阅览图书、体育锻炼、休闲娱乐等文体活动的需要。

(二)加强文体活动队伍建设。加强安置区文体活动辅导员队伍建设,每个安置区招募1名以上文体活动辅导员,协调组织搬迁群众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支持和培养安置区文体活动骨干,引导安置区搬迁群众自发组建山歌队、广场舞队、民族舞蹈队、篮球队等文体活动队伍,适当配备服装器材,在各安置区组建1支以上文体活动队伍。积极组织开展公益电影放映活动。 

(三)加强非遗传承人培养。挖掘整理安置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加大传承人培训力度,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统手工艺传承人,鼓励技艺精湛、符合条件的中青年传承人申报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为搬迁群众学习和传承非遗技艺提供平台和条件。

(四)加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引进和鼓励文化企业在安置区开办民族刺绣、民族服饰、竹艺、书画等作坊或工坊,加大文化创意产品扶持开发力度。在乡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的安置区,规划建设一批集文化体验、休闲娱乐、美食购物等功能于一体的文化旅游商品购物点,引导条件成熟的搬迁群众开设家庭旅馆或者旅游商品小门店,带动搬迁群众深度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拓宽搬迁群众就业及增收渠道。

(五)加强安置区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力量,以安置区老年活动中心、青年之家、农民工之家、妇女儿童之家、残疾人之家以及“移民”夜校为阵地,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家庭为切入点,大力开展感恩教育、扶志教育、文化素质教育、道德规范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民族团结教育,促进搬迁群众从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转变,从农民向市民转变,逐步改变陈规陋习,激活脱贫致富内生动力,全面开启新生活,不断增强认同感、归属感和融入度。

(责任单位:州文旅广电局、州教体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残联、州关工委、州民宗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湘西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社区融入措施

(一)健全安置区管理服务组织机构。对跨区域的搬迁安置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将安置区管理服务职能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移交,管理模式由临时过渡模式逐步向迁入地乡镇全面接手并常态化日常管理模式转变。按照“编随事走”原则,搬迁群众迁出地乡镇按比例划转公职人员编制到迁入地乡镇,继续参与安置区管理服务工作。创新社区管理服务机制,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安置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因地制宜将安置区纳入迁入地乡镇附近社区管理或新成立社区。实行“迁入地乡镇管理服务房和人,迁出地乡镇管理林和地”的要求,即将搬迁群众涉及的计划生育、民政救助、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物业服务、社会治安等方面以人口为对象的管理与服务由迁入地乡镇及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退耕还林、种粮补贴、土地林地确权和承包流转、村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权益继续由迁出地乡镇及所在村管理,全面破解人户分离带来的社区管理和服务难题。选优配强新社区干部队伍,按标准配备办公场所及设备,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报酬。按照“四不摘”(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向安置区派驻社区帮扶工作队,明确帮扶单位,结对帮扶干部继续保持不变,实现结对帮扶常态长效。

(二)创新安置区户籍管理办法。对跨镇区搬迁安置户,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创新户籍管理,对愿意办理户口迁移的,安置区所在地辖区派出所,要在新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办理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图,确保搬迁户办理户籍业务无障碍;对暂不愿意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及时落实“居住证”制度,凡符合办理居住证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办理新社区居住证,纳入当地居民管理,享受安置地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三)推进新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对于较大规模安置区,特别是跨乡镇搬迁安置区,以就近纳入附近社区或新成立社区为前提,按照以新社区管理为主、原迁出地乡镇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原则,清理各自管理权限,做好便民服务具体事项对接工作,通过“一站式”办理、“一门式”服务委托代办等方式,确保户籍未迁入的搬迁群众,能够以新社区居住证为凭证,在新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就近办成各类政务服务事项。

(四)巩固深化安置区基层治理模式。在各类型安置区,将健全的制度机制转化为治理能效,不断巩固深化行之有效的“党建引领、互助五兴”农村基层治理模式和“五进”小区城镇基层治理模式。要发挥好便民服务“四个一”机制作用,即一条便民服务热线、一个便民服务微信群、一套便民管理服务制度、一支维修维护队伍的为民办实事作用;落实好便民服务“三个三”问题快速处理制度,即对搬迁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三分钟内回应,三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三天内解决或答复。

(五)有效降低集中安置区生活成本。尽最大努力,在每个集中安置区内或附近,通过流转、租赁、征收荒山荒地等方式,给每户搬迁户安排一定面积菜地耕种,相关部门安排资金项目,组织群众投工投劳,修建小路进菜地,建好灌溉设施,实现菜地“全覆盖”。对于选址在城区、没有条件提供菜地的安置区,要高度关注安置区搬迁群众的水、电、气、物业等生活开支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物价补贴、特殊群众生活补助、水电气优惠价格、物业费用减免等方式,有效降低搬迁群众生活成本。结合开展东西部协作、省内对口帮扶、驻村帮扶,发挥好特色农产品产销联盟的作用,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消费扶贫精准对接活动;统筹利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政策,对具备条件的安置区予以支持,鼓励搬迁群众通过创办网店,开展线上线下“立体营销”,有效解决农产品销售困难。

(六)探索安置区物业服务管理和维修基金筹措办法。集中安置区的物业管理由迁入地乡镇(街道)负责监管,物业管理人员在安置户中优先推选产生。在过渡期内,安置区物业服务费主要采取政府补贴方式解决,切实降低搬迁户生活成本;在过渡期后,可采取政府补贴和业主缴纳相结合方式筹集。过渡期间,由各县市根据安置区搬迁群众稳定脱贫情况,自行确定。创新筹集易地搬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定专门的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通过采取县市财政统筹安排、预留后续产业帮扶部分收益、搬迁群众自筹等方式统筹解决房屋维修资金筹措问题,加强安置住房后期质量维修维护。

(七)抓好项目竣工验收及质量安全监管。加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要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竣工资料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加强行业监管,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回访,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位。畅通质量监督渠道,对涉及群众房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诉求问题,及时处置,及时反馈,确保群众满意度。加强安置区周边附属工程施工监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行政审批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商务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委编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湘西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社会治理措施

(一)完善安置区警务配备。根据各搬迁安置区人数及地域现状,配齐配强安置区专职民警、辅警力量,并确保作用发挥,打造集中安置区安保防控的综合阵地。

(二)构筑安置区技防网络。按照安防系统格局,构建完善集中安置区技术防控网络。加强安置区入口、周界、重点公共区域、小区单元楼防线布防,实现人口管理、风险预警、服务民生、安全布控、信息采集五大功能,切实提升集中安置区技防水平。

(三)提升安置区物防水平。整合各方资源,依照有关政策,配备警用巡逻车、警用防护、简易救援装备等,全方位提升安置区物防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免费为集中安置区的儿童、老人、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配发平安手环,实现实时监护。

(四)保障安置区消防安全。在安置区建立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齐灭火设施和救援器材;强化物业管理单位对安置区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道等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演练,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五)加强安置区矛盾纠纷调处。由片区民警牵头,发挥好居民委员会、楼长、单元长(治安信息员)、老党员、离任村干部等机构和人员的作用,采取分类调解、集中调解、上门调解、巡视调解和思想疏导等方式,实时就地化解搬迁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加强集中安置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发挥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作用,积极帮助搬迁群众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力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六)强化安置区法律保障。在集中安置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与警务室共建),选派法律顾问(1个安置区1名法律顾问)定期到点为搬迁群众提供贴心、管用的律师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有效确保经济困难的搬迁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真正让搬迁群众享有平等、及时、到位的公共法律服务。以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新风尚为目标,组织开展搬迁群众法治讲习活动,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搬迁群众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参与安置区社会事务管理,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七)完善安置区便民服务。在安置区便民服务中心或安置区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展办(受)理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户籍项目变更、居住证等户籍业务,公布办理流程图,确保搬迁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无障碍。主动提供印章管理、特殊行业管理以及保安员、涉爆人员的培训、办证、就业等行政审批事项咨询,积极向搬迁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升为搬迁群众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湘西自治州易地扶贫搬迁责任落实工作措施

(一)建立州县领导联系安置区制度。全面建立州、县市领导联系安置区(点)制度,州政府每名领导联系一个县市,每名县市领导联系一个安置区(点)。落实县市主体责任,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对易地搬迁后续帮扶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解决、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分管领导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工作落实,县市联系点领导每个月到联系安置区(点)开展1次调研走访,以现场办公方式,推进安置区后续扶持发展各项工作。落实好驻村工作机制,按照驻村工作“三个一”要求,集合县级联点领导、驻村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社区干部“四支队伍”,集中到安置区(点)常态化走访排查,推进后续扶持工作。(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州发改委、州驻村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州、县市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及《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发〔2019〕8号)文件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立足岗位职能,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积极整合各类政策资金,按照优先支持、优先保障原则,全力推进产业发展、就业创业、社区治理、公共服务、社会融入等工作,并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点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2020年10月底前,公安机关指导县市完成跨区域搬迁群众“居住证”办理工作;行政审批部门指导县市完成跨区域安置区“一站式”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安置区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社区就近办理各项公共服务事项目标;人社部门指导县市建立跨区域搬迁安置区就业创业台账并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民政部门指导县市完成跨区域搬迁农村低保转为城市低保或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住建部门指导县市尽快完成集中安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要根据《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16〕5号)文件精神,将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直接上报、应报尽报;各县市完成跨区域搬迁安置区由迁入地乡镇、社区全面接管工作。在2020年底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指导县市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把不动产权证全部发放到搬迁户手中。(责任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后续扶持工作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单列预算安排支持集中安置区后续管理服务所需资金,保障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和人员报酬,保障搬迁群众教育经费、民政资金、社会保障及就业补助资金、卫生和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等财政资金发放。进一步盘活安置区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商业门面等固定资产,获得收益用于后续帮扶。继续用好用活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流转节余指标获取资金,支持后续帮扶。(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强对后续扶持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要进一步压实后续扶持工作责任,继续保留县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组织机构,保持攻坚态势,切实履行后续帮扶工作主体责任。要进一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国家、省、州易地扶贫搬迁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总结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经验,加大宣传力度,讲好搬迁群众脱贫发展故事,推动形成积极的舆论导向,为后续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州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后续各项政策、各项工作、部门职责落实到位,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将督查结果同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绩效考核挂钩。(责任单位:州政府督查室、州发改委、州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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