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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石金、龙浩斌等6人 恶势力犯罪团伙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2019-08-20 09:15 作者: 来源:团结报 【字体:
  本报讯(周 法)8月16日上午,州中级人民法院在花垣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二审公开宣判石金、龙浩斌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今年5月10日,凤凰县人民法院对石金、龙浩斌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石某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被告人龙绍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龙浩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吴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石某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石金、石某匡、龙绍阳非法所得财物人民币98元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石某灵。被告人吴欢、龙浩斌、石金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新全、龙吉妹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红的经济损失95125.1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石金、龙浩斌、石某成、石某匡、吴欢、龙绍阳均明确供述,其团伙名称为“禾库一把枪”,团伙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且为逞强斗狠准备了作案工具。自2017年以来至案发,该团伙成员在禾库镇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抢劫等犯罪活动,每次参与作案的人员较为固定,均为“禾库一把枪”成员,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明显,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的近亲属,州、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旁听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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