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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案宣判

2018-03-23 09:13 作者:周 法 吉 法 来源:团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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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2日上午9时,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明、杨逵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案。该案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州宣判的第一起扫黑除恶案件。该案的宣判,敲响了我州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第一锤,彰显了我州旗帜鲜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立场和坚定决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张明成立了 “忠义堂”,被告人石某、吴某、杨逵、向某考、龙某东、杨某、石某江、向某杰、石某均系“忠义堂”的成员,张明系“忠义堂”成员老大,其所租住的房屋平时供“忠义堂”成员居住,有时给石某、吴某等成员提供生活费用,给石某、吴某带领的“忠义堂”成员抢劫麻将馆提供犯罪工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均系“忠义堂”成员,各被告人成立或加入“忠义堂”后,多次进行犯罪活动,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相对固定,是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张明、石某、吴某伙同杨逵、杨某、向某考、石某江、龙某东、向某杰、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刀具、钢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频繁作案、实施抢劫、毁坏财物,共抢劫2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毁坏多家麻将馆财物价值人民币119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杨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向某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石某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龙某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向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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