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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劳务协作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5-18 16:13 作者: 来源: 【字体: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湘西自治州劳务协作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

湘西自治州劳务协作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战略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粤湘劳务协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6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6〕65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优质服务、稳步提升的原则,积极开展劳务协作服务管理工作。教育和引导贫困劳动者崇尚劳动光荣精神,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调动各方资源,帮助有就业意愿人员实现转移就业。充分发挥劳务协作在促进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稳定脱贫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围绕转移就业、稳定就业、扩大就业总体要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每年完成一批建档立卡户稳定转移就业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是履行劳务协作服务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地转移就业脱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分别成立劳务协作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劳务协作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劳务协作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劳务协作日常工作。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劳务输出,指导辖区企业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为企业吸纳转移就业提供政策支持。湘西经济开发区及各工业园区负责指导区内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转移就业,促进稳定就业。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摸清劳动力资源信息,建立劳务输出台账,做好劳动力转移输出组织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劳动力资源的摸底、采集、更新和用工信息的发送。

第五条 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务协作服务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考核管理办法、联席会制度等,建立劳务协作信息服务平台,分解目标任务,抓好项目实施、政策支持、资金落实、考核验收。发改部门负责为创新创业园区企业提供有关政策、项目等服务,支持园区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经信部门负责会同人社部门落实州内工业企业用工岗位信息。扶贫开发部门负责贫困劳动力的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开展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技术培训,发放建档立卡户外出务工人员劳务卡和落实交通补助。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落实返乡农民工从事农村产业开发扶持政策,带动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脱贫。民宗部门负责落实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民族特色产业开发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转移就业工程资金的筹措、发放和监管。教体部门负责做好贫困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做好家政服务、餐饮、商贸物流等行业吸纳转移就业工作,为电商平台进农村提供服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为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大户、返乡农民工创新创业提供科技服务。人行湘西中心支行负责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为贫困户开通绿色通道,提供金融扶持。妇联负责协助做好贫困家庭妇女技能培训,打造妇女劳务技能品牌。工商联负责协助外联工作,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湘西职院负责开展贫困劳动力培训,为学员提供优惠条件,落实困难学员生活补贴。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职,为劳务协作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支持。

第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负责为驻外劳务服务中心提供办公和住宿场地,协助做好收集就业岗位信息、外出务工人员信息、建立劳务合作基地、开展劳动维权等工作。

第七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组)负责协助乡镇做好贫困村劳动力资源信息统计,组织建档立卡户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劳务协作工作。

第三章 推进措施

第八条 精准识别。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建档立卡系统人员数据库为基础,精准摸清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情况:贫困劳动力数量和有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成员等;已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数量和有关情况,包括就业地区、就业单位、就业岗位、薪酬水平、就业满意度、转岗需求、子女入学以及家属随行等;暂未转移就业但有劳动能力、有转移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数量和有关情况,包括有意愿的就业地区、行业企业、岗位工种、薪酬待遇、公共服务需求、随行家属等;初中、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毕业生(简称“两后生”)有转移就业、到职校就读意愿的人员数量等。按照“一人一卡、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库、一年一更新”要求,建立本区域劳动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做到基本信息清、就业去向清、就业意愿清、就业收入清。每年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九条 精准对接。按照“省外、省内、州内、县内”四个层次建立精准对接机制。省外,在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成渝经济区等地设立劳务服务中心,开展劳务协作。省内,在长株潭地区设立劳务服务中心,开展劳务协作。州内、县内,依托辖区内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商贸物流园区、旅游景区等经济实体,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其他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劳务输出协作关系。

第十条 精准培训。根据市场需求、企业需求、岗位需求和劳动者需求,坚持分类培训、以岗定训、量身培训,做到培训对象精准、培训计划精准、培训内容精准、培训方法精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门就业所需技能。整合人社、扶贫、农业、移民、科技、教体等部门的培训资金、师资和场地,形成培训合力。加强与输入地企业、职业学校的对接,共同推进劳务培训工作。通过精准培训,打造湘西劳务品牌。

第十一条 精准服务。围绕“转移一人、脱贫一户”目标,精准做好劳务协作服务工作。对尚未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做好信息咨询、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工作;对已转移就业的人员,做好稳岗转岗、缴纳社保、劳务维权等工作。妥善解决务工人员外出后出现的留守儿童教育、老人赡养等实际困难和问题,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宅基地、承包地、山林等合法权益。

第四章  协作机制

第十二条 完善全州劳动力资源信息平台,建立州、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信息平台,同时,与省外社保部门、企业建立协作机制,实现有效对接,确保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立“湘西劳动者协会”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掌握政策、寻求岗位、维护权益提供服务。驻外办事机构也要建立“转移就业”微信等方式的公众服务平台,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企业用工、岗位需求、转岗换岗、权益维护等服务。

第十三条 加强劳务协作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州有就业局、县市有就业中心、乡镇有社会保障站、村有服务信息人员”的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劳务协作机构的职责,形成上下互通、内外对接的协作机制,为转移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承担转移就业的社会责任,州内接受贫困劳动力的企业要建立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职工专项台账,对台账内的贫困劳动力要制定优惠的倾斜政策。对新入职的贫困劳动力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对难以适应岗位要求的,可开展技能培训或予以岗位调整,力求就业稳定。对州外接受我州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企业,联络当地人社部门定期走访,形成良好的劳务协作关系,以实现稳定就业、提升就业的目标。

第十五条 建立省外、省内、州内、县内四级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州本级与对接地市半年会商一次劳务协作工作;县市与对接地人社部门、用工企业每季度会商一次劳务协作工作。驻外办事机构随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州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劳务协作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劳务协作信息数据库建设、转移就业对接服务、基层平台建设、驻外劳务服务中心等劳务协作工作的有关支出。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由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劳务协作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有意愿参加短期就业前技能培训的,按照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 70%给予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给予每人每天1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通过半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贫困劳动力,扶贫部门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每人叠加补助1500元。

第十八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就读职业院校实行免费政策,每年享受生活补贴25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面临失学、辍学的义务教育、普高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特困学生,优先安排特困学生扶贫助学补助资金,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所需资金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引导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鼓励银信部门简化担保手续,降低贷款门槛,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户 10 万元以下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第二十条 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凭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交通费票据,按照省外、省内、州内县外据实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元、200元、100元交通路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从优落实建档立卡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户籍、就医、子女就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六章 激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湘西州劳务协作工作绩效考评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实施以奖代补。

第二十三条 对市场化运作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劳务中介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和商会组织,每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就业1人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给予300元/人的中介和跟踪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输出地县市(区)财政协调安排。

第二十四条 对州内吸纳本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签有劳动合同、用工1年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五条 州对县市(区)每年签订劳务协作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对县市(区)的绩效考核范围。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及州直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责任单位,州政府将对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劳务协作任务的,取消单位及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信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劳务协作工作的宣传,树立正面典型,强化激励和引领作用,促进劳务协作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贫困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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