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州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6月6日
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州委《关于实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精神,大力营造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支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中央、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设立在州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发改委)
(二)对稳定吸纳当地劳动力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缴主体税种和土地使用税州、县市(区)级部分依法予以奖补,在省奖补的基础上,州予以1∶1配套奖励,配套部分州与县市(区)各承担50%,单个企业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地税局、州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三)严格执行湖南省关于取消、停征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各项减费降负政策,除上级统一设立外,取消现行涉企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四)州县两级整合现有财政产业扶持资金,优先支持10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设立重点产业基金,州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5亿元,引导和扶持10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绿色制造、品牌创建、企业兼并重组等。(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五)建立国家政策调整外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而不续贷等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及园区财政部门转出不少于两倍抽贷额度的政府性存款,政府性存款低于两倍的全部转出。(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湘西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六)以产业扶持的方式对符合条件企业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计提的相关政府性基金,按一定比例安排支持重点产业项目配套建设。(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国资委、州经信委、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七)对实体经济主体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2亿元、1亿元和2000万元以上的10大重点产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奖励资金州、县市(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统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八)对实体经济主体主营业务收入过5000万元且税收过200万元的企业,在未来三年内承诺主营业务收入且税收能实现倍增,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第三年度末,经认定后由州财政按照企业三年税收增量州本级地方分成实得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统计局)
(九)对新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厂房年租金60%的补助,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州里予以1∶1配套奖励,配套部分州与县市(区)各承担50%。(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二、国土资源支持政策
(十)用好中央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土地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产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发改委)
(十一)产业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满足重大产业项目发展需要。(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十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十三)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十四)7个深度贫困县产业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前提下,可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业用地可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新增工业用地可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制。(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十六)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十七)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十八)实行10大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办理、限时办结,确保新开工项目及时供地。(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三、金融支持政策
(十九)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续力贷”业务,产业项目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州贷款增速,并将两项业务内容纳入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单位:州政府金融办、人行湘西州中心支行、湘西银监分局)
(二十)支持在我州注册的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首发上市分阶段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补贴,湖南证监局报备辅导给予5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给予200万元补助,发审过会给予250万元补助,首发上市成功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实现融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在沪、深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的,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不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最高补助50万元;对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在我州开展股权投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的,按实际投资额度5‰予以补助。以上补助资金不含省奖励部分,由州、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责任单位:州政府金融办、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一)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县市政府及湘西经开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出资参股,共同建立10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州本级及9个县市区各出资1亿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为10大重点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县市政府及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每年按辖内融资担保新增额度10%提取基金,专项用于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及增加注册资本。设立规模1亿元的转贷基金,专业为园区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转贷服务。(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二十二)企业稳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符合信贷条件可获得贷款支持,对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用给予100%补贴,每家企业获补贴支持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当年补贴总额财政负担部分不超过本级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省奖励外,州与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州政府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四、电力支持政策
(二十三)最大限度压缩报装时限,将用电报装时限压缩至低压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3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5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国网湘西供电公司)
(二十四)不得将项目施工许可等事项作为企业办理用电的前置事项。(责任单位:国网湘西供电公司)
(二十五)鼓励并指导企业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支持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的重大产业企业与发电企业进行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国网湘西供电公司)
(二十六)合理配置大工业用户装机容量,取消无功补偿容量,降低大工业用户装机容量费和力率调整电费。(责任单位:国网湘西供电公司)
(二十七)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在2017年基础之上,一般工商业电价降幅不低于10%。企业内生活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国网湘西供电公司)
五、品牌建设支持政策
(二十八)对新获批国家级驰名商标、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财政局)
(二十九)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马德里国际商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的经营主体每个认证分别奖补1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获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州农委、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财政局)
(三十)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建立重点展会目录,企业参与目录内的展会所交纳展位费,省补差额部分,州予以全额补助。对获得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金奖(名牌产品)等知名品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参展企业按获奖等次一次性给予5至8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农委、州经信委、州旅发外侨委、州文广新局)
(三十一)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按照20%的比例给予奖补,在省里奖补的基础上,州里予以1∶1配套奖励,配套部分州、县市(区)各承担50%,最高奖补2000万元。(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三十二)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
六、产业招商支持政策
(三十三)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实际投入到州内10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代建部分)的,给予第一引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社会人员及各类社会组织)5%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财政局)
(三十四)设立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按园区功能定位,对实际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在省里奖补的基础上,州里予以1∶1配套奖励,配套部分州、县市(区)各承担50%,单个项目配套奖励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项目“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三十五)对新迁入我州且第一年度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总部,可由县市或园区财政按当年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的6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需承诺5年内不外迁)。次年起三年内,纳税额本级分成部分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由县市(区)受益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对第一年度纳税超过1000万元的总部企业购置一定商业地产作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由园区按每平方米最高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由园区按租金市场指导价最高30%给予1-3年的补助。对设在我州的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企业,其在我州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分成部分,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10%以上的,在2年内可由县市或园区财政按该新增量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三十六)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经信委、州科技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七、人才支持政策
(三十七)加大人才服务力度,每年引进一批产业领军人才,除正常执行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或合同约定报酬外,对引进的国家级、省级产业领军人才,签订服务合同不低于三年的,分别按120平方米、100平方米标准以区域同期市场均价给予全额购房补贴。同时,按照合同,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硕士研究生5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州外市级以上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州级政府津贴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4万元;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省级政府津贴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28万元;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国家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含拥有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的人员)56万元;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50万元;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安家费发放标准的,发放标准按最高等级执行。(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三十八)建立人才服务窗口,通过集中受理、统一办理、跟踪落实办理结果的方式,为我州引进人才及企业提供居留、社保、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有关配套政策服务。(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卫计委、州教体局、州公安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三十九)支持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州人社局)
(四十)设立产业发展贡献奖,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和企业家、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推选“优秀企业家”“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享受本人奖励期间缴纳个人所得税县市(园区)地方分成部分的全额奖励或直接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奖励,“优秀企业家”奖励年限为3年,“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奖励年限为2年。(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四十一)对全州税收额居前50位的实体经济主体企业,当年税收增长高于全州GDP增速,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由每家企业推荐,不超过6名),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州县市区级部分的50%予以计算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八、行政审批支持政策
(四十二)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事项办理进度。按照“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积极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重大产业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全程代办制”,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理。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和政府项目核准目录,建立健全清单、目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州编办、州发改委、州政府法制办)
(四十三)扎实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放开企业名称登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建设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和应用系统,积极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让企业在注册地,一次性办好所有事项。新办企业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电子政务办)
(四十四)大力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整合全州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建设覆盖全州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效能监察、互动交流等于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门受理、集中办理、数据共享和全流程监督,推动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相融合,基层服务网点与网上服务平台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电子政务办)
(四十五)推行园区“区域评估”,由园区提前完成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免费提供入驻项目共享使用,入驻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或简化有关评估评审。(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编办、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电子政务办)
(四十六)降低项目审批成本,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服务项目。打破中介垄断,搭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提升中介服务水平和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消防、人防、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强制企业使用指定设备。(责任单位:州编办、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消防支队、州人防办、国网湘西供电公司)
九、优化环境支持政策
(四十七)建立企业帮扶机制,坚持开展“进园区、入企业、送服务”10大重点产业企业帮扶行动,州县市政府班子成员、园区管委会班子成员都要带头与企业建立“亲”“清”关系,主动为企业服务,各成员对口联系不少于1家重点监测企业、1个重点建设项目、2家规模以上企业、3家小微企业,宣传中央、省、州振兴实体经济政策,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切实为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助推产业项目建设与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
(四十八)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企业品牌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保护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等类型经济犯罪以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各类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对企业和群众的实名举报,必须每案必查,限期回复。加强跨部门执法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机制,明确权力清单,堵塞监督漏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涉企检查,同一监管事项禁止多头执法、重复检查。严厉查处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强买、强卖、强行参工参运等行为,坚决打击堵路封门等侵害企业合法利益行为,为10大重点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建立健全廉政防控体系,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公开曝光一批影响产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全力打造法制化、市场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公安局)
(四十九)加大品牌推介,各级政府网站,中国湘西网、红网湘西站、湘西新闻网要设置专栏,湘西广播电视台、团结报社、湘西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要设置专题、专版,宣传推介州内实体经济主体企业及产品,推介全州产业发展先进经验、先进典型,为全州产业发展营造浓厚氛围。积极利用公益广告对实体经济进行宣传。建立“产业发展三年行动”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重大活动、项目进展、政策文件、工作动态等信息。(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团结报、湘西广播电视台、州电子政务办)
(五十)严格督导考核,把推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研究出台《推进10大重点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考核办法》。建立产业发展三年行动州县两级调度机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调度一次,10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推进组每月调度一次。(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产业发展专项推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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