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开发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五条”
今年以来,泸溪县按照中央、省州各级部署要求,积极应对宏观经济下行压力,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落实上级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五条”举措,鼓励投资兴业,扩大有效需求,确保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供地政策。园区工业及生产性配套项目、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相应级别,以评估价挂牌出让。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或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或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平均综合税收达8万元/亩(其中:农副食品、中药材加工和仓储物流项目按投资额3000万元、120万元/亩、6万元/亩标准执行),在项目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建设进度,根据企业摘牌土地后对泸溪财力作出的贡献额度,予以一次性奖励。项目用地实行“净地”供应,在符合规划、安全生产条件且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对提高土地容积率、厂房翻建或加层的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二、供房政策。租赁政策。对落户园区并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新引进项目,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单层厂房租金8元/㎡/月;多功能标准厂房租金一层、二层、三层及以上分别8元、7元、6元/㎡/月;办公用房租金6元/㎡/月;物业费0.4元/㎡/月;入园企业公租房租金按住房保障中心标准收取。租金减免。根据实际,对新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给予车间及办公楼6个月内的免费装修期。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给予其厂房租金奖补100%;第3—5年多层标准厂房缴纳税收达到100元/㎡.年、单层独体200元/㎡.年的,租金奖补50%;任意年度多层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年、单层独体300元/㎡.年的,当年租金全额奖补。奖补资金按先交后奖方式进行。厂房购置、代建。产业项目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企业可按评估价购买厂房及配套设施,并给予购买总价20%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有厂房定制需求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为企业代建厂房及厂区配套设施,由企业先租后购。
三、财税支持政策。全面落实中央、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县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盘活闲置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三类500强企业投资的商贸物流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分年度按100%、80%、50%比例,奖励给投资企业,主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购买生产设备。
四、贷款支持政策。对招商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或实际缴纳税收达到8万元/亩标准,通过泸溪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在泸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利息,由财政给予50%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支持的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招商引资企业投资达产并正常生产经营后,可连续享受三年,每年补贴一次。
五、水电气奖补政策。(一)电费补贴政策。企业年度工业产值、年缴税分别达1亿元、300万元以上,2亿元、500万元以上,5亿元、1000万元以上,10亿元和1500万元以上,且均不低于去年同期,年度用电较去年的增量部分,每千瓦时分别补贴0.01元、0.015元、0.02元、0.03元。每个企业每年只享受一个类别的优惠政策,且年度享受电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用水用气奖补政策。对达到税收强度要求,且年综合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园区规模工业企业,对其工业用水用气按全年总价10%进行补贴,实行一年一补。用水、用气最高补贴分别不超过10万元、50万元/年。
六、外商投资政策。对外商在本县采取独资、合资或参股等方式进行投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房地产项目、金融类项目),企业登记注册后,在省、州奖励基础上,实际到位资金200—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1美元分别奖补0.05元、0.08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外贸进出口政策。凡在泸溪县新注册外贸实体企业,完成注册并投产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内,进出口贸易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5000万以下、5000万—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在省、州奖励基础上,分别按5万、10万、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金融支持政策。在省、州奖励基础上,对注册地在泸溪且在主板挂牌,注册地在泸溪且在创业板、北交所、科创板挂牌,注册地在泸溪且在新三板挂牌,注册地在泸溪且在新四板挂牌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5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泸溪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正式营业且纳税地在泸溪,根据实际缴纳税收情况,进行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科技创新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品牌创建政策。对新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省长质量奖、新湖南贡献奖的企业或个人,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州长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州级龙头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四、五星级标准的宾馆酒店,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后不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十一、人才引进政策。县人社局根据投资企业需求,免费组织从业人员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免费管理招商引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人才技术职称评定及成果鉴定。对招商引资企业高管及技术骨干可优先配置保障房,其子女可优先就近入学;对业绩突出的招商引资企业人士,可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重点龙头(链主)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高端人才(国家人才工程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2位完成人;中国政府“友谊奖”专家;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省产业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等上述层次人才),除按规定享受人才支持政策外,其在泸溪企业任职所获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奖补。
十二、引资人奖励政策。对项目引进起决定性作用的中介机构、中介人(商会协会、法人组织、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等)予以奖励;对成功介绍引进重点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投资人不能以引资人身份申报奖励。
十三、营商服务政策。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部门、一套班子、一抓到底)制度;推行企业证照办理全程“帮代办”,实行涉企检查县长审批制和职能部门服务企业定期评价制。
十四、一事一议政策。鼓励“三类”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来泸溪高新区创建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财务结算中心。对引进“三类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和平台经济,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支持。
十五、限制条款。本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含房地产开发、水电开发、矿石开采等项目),均向投资者全面开放;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优惠政策如有与泸溪其他政策重叠的,或与本政策内同类政策重叠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