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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解读

2024-03-01 15:35 作者: 来源: 【字体: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修订最大的特色,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创新摆在现代化新湖南建设的核心位置,奠定了我省全面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法律制度基础。新修订的《条例》注重与国家改革精神相衔接,将更加突出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更加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更加突出科技研发机构建设、更加突出科技人才激励、更加突出细化保障措施。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将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推进基础研究发展,为科技创新注入“动力源”和“强心剂”。

条例摘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公众健康、公共安全、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关系民生的科技开发与创新;引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重点围绕本行政区域重点学科,以及与本行政区域优先发展的产业、领域相关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进行。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创新成果。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整合优势学科和技术资源,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通过共同建立研发平台、联合建设创新基地等方式,开展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和攻关。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转化的主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在税收、融资、用地、人才、贸易等方面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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