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湘西自治州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试行)》和《湘西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0008
  • 文号:州政办发〔2023〕2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3—010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5-02-10
  • 签署日期:2023-01-31
  • 登记日期:2023-02-10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3-02-10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湘西自治州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办法(试行)》和《湘西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加强全州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根据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住房的,适用本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等法律、法规对村民建设住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划选址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经商营业等房屋建设及使用各个阶段的监管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村民建房和使用的程序合规性、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经营安全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依据本实施办法开展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做好新建房屋监管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村住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及房屋拆除的指导与监管。

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行政村农村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将村民住房安全建设及使用有关规定纳入村规民约,发现违法建设及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为农户住房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指导村民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1)。

第四条 建房村民、设计单位(人员)、监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等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落实好自身主体责任,并对房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章 建设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房村民应按照“先设计、后施工”的要求,在房屋建设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图纸设计。

第六条 建房村民应将房屋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备执业资格的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承包人),并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附件2),明确双方责任义务,鼓励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等。

第七条 建房村民应向工程承建方提供房屋建设选址区域地质情况的相关资料,对地质情况达不到房屋设计要求的,应由建房村民与承建方共同确定处理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处理后方可进行住房建设。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建房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第八条 建房村民在房屋工程施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设计图纸;

(四)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

(五)其他相关资料。

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开工条件审查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设计单位(人员)应向承包人、监理等单位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进行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村民建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条 聘请监理单位对建房工程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依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负责工程使用材料的进场验收,组织开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验收,配合做好房屋竣工验收等工作。未聘请监理单位的,由建房村民自行落实监理单位有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对委托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单位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联审联办机构。

第十二条 承包人从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和未通过开工条件审查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对工程使用的相关材料质量进行把关,核查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出厂合格证等有效凭证,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和使用台账,杜绝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建设,对有必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材料,应告知建房村民。鼓励有条件的建房村民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五条 承包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对按规范要求需进行检测的重点工程部位,应及时告知建房村民。鼓励有条件的建房村民对重点工程部位实施检测。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使用脚手架、支模架、起重设备等辅助施工的,承包人应加强对架体搭设和设备使用的安全管控,杜绝使用锈蚀变形严重的钢管扣件进行架体搭设,不得使用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材料吊运。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将相关质保资料提交一份给建房村民,并将房屋安全使用相关事项告知建房村民,建房村民后期进行改扩建的,应避免影响房屋结构性安全的施工行为,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及时按照《湘西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在房屋上镶嵌包含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的永久性标志牌。

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村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如后期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双方应当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并严格履行,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二)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四)保障房屋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九条 村民对已有住房进行改扩建的,应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已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房屋。安全鉴定为C、D级的房屋不得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房不得使用,对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建立档案,纳入原档案合并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有关经营项目需经许可的,应按规定办理许可审批。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的住房应进行质量安全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通过质量安全鉴定的农村住房擅自用作生产经营或出租,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生产经营或出租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农村住房拟用作生产经营的,同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建、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并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三种,根据用作经营房屋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

(四)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对于经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对于需拆除的,村民在拆除住房前应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备,并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村民及村民委员会应充分考虑房屋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必要时应先组织相关人员和财产转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住房拆除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落实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州农业农村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对县(市)相应部门落实各自监管职责情况进行层级监督指导。

县(市)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年对辖区内新建农村住房集中抽查不低于四次,检查总量不低于当年新建农村住房总量的20%,重点抽查建房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及经商营业等情况,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联审联办机构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切坡建房边坡是否支护到位、软弱土地基是否按要求处理到位等,严格落实日常巡查和“六到场”(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要求,并建立巡查和到场台账;要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施工情况(包括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建筑材料是否为合格材料等)以及脚手架、支模架安拆和动火用电情况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查处不按规划、不经审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按图施工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及时责令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联审联办机构应加强对农村住房改扩建行为的监管,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对增加荷载、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传力方式,以及改变使用方式等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改扩建房屋村民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人员出具设计方案。要重点查处不依法报建、无合法有效图纸擅自施工或不按图纸施工、将改扩建工程发包给不具承包人等行为,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情况发生。

第二十五条 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重点排查和监测在城郊结合部、城中村、镇区(集镇)、旅游景区三层以上和用作生产经营的住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农村住房,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承担整治责任。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将农村住房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纳入到日常督查范围。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农村住房自然灾害风险管控和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村民委员会督促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其完成隐患整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

          2.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参考文本)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改扩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和住房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21〕32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农村住房改建、扩建活动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改建,是指不增加农村住房建筑体量(建筑面积、建筑层高、建筑高度等),需改进其使用安全性能、改善其使用功能、改变其使用目的,而对原有住房进行改造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扩建,是指在原有农村住房基础上增加建筑层高、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用地面积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满足农民生活生产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 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州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相关监督管理服务。

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安排相关工作经费。

县(市)、湘西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改扩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县(市)、湘西高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改扩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县(市)、湘西高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扩建占用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县(市)、湘西高新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改扩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住房改扩建的监督管理,审批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查处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

村民委员会(含社区居委会,下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农村住房改扩建监督管理服务,负责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改扩建活动,巡查、发现、劝阻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当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符合当地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对改变原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改扩建村民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负责。

第八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承包人)进行施工,签订施工协议。承包人对承接的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负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村民住房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住房改扩建:

(一)原有住房有地质灾害隐患需异地搬迁新建的;

(二)原有住房经安全鉴定为C、D级危房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四)非法占地的违法、违规建筑;

(五)不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

(六)近期项目实施等原因已列入征拆范围的;

(七)原有住房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村民对原有住房进行改扩建,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住房建设(改扩建)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身份证明;

(三)原住房权属证明材料;

(四)住房改扩建设计方案或设计图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村民改扩建申请后,应在3日内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相邻权利人意见、村民小组会议决定等情况在村民所在小组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应在公示期满5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住宅建设申请事项已经统一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办理的,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相邻权利人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等情况在村委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日内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因扩建需要增加用地的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实施改扩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扩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村民改扩建住房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住房改扩建设计图纸、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开工建设。需扩建增加宅基地用地的,还应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不得无图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房村民应当加强监督,督促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承包人对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应当劝阻、拒绝。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并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村民及承包人及时整改,对未经批准的改扩建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第十八条 县(市)、湘西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农村住房改扩建的指导和监管,每年对辖区农村住房改扩建随机抽查不得少于当年农村住房改扩建总量的20%,集中抽查不少于四次,检查农村住房改扩建落实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按图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严格落实农村住房改扩建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县(市)、湘西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农村住房改扩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核指导检查。农村住房改扩建未按程序建设或经质量安全鉴定不合格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核查,及时制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报告县(市),湘西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住房改扩建工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按照《湘西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验收资料并入该村民原住房建设管理档案保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湘西高新区有关部门和乡镇应当畅通农村村民违章建房举报渠道,受理农村住房改扩建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并及时组织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和投诉举报查实的违法违规改扩建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责令停工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竣工

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房屋质量安全,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农村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州政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适用本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对村民建设住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和权属登记等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宅基地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州住建局指导全州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县(市)、湘西高新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县(市)、湘西高新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工作。县(市)、湘西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建立技术巡查制度,建立验收结果抽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含社区居委会,下同)、农村建筑工匠等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竣工验收由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住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五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施工。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一)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用地手续,改建、扩建农村住房具备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二)完成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图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三)具有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的隐蔽记录和自检记录;

(四)农村住房上镶嵌包含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的永久性标志牌;

(五)乡镇人民政府在监管过程中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合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及时组织承包人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联审联办机构协助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人员参加,并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同步进行。

建房村民应当在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前填写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1),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书面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农村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查阅资料。验收组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村住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二)实地查验。验收组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检查是否完成施工图、合同(协议)约定的所有事项;

(三)形成结论。验收组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一致意见。

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存在需整改情形的,应依法整改合格,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第九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表(见附件2),作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农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第四章 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建房村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下列资料(见附件3)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和相关用地手续,以及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见附件4);

(二)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三)施工技术资料;

(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场复检报告;

(五)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六)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上述资料与原建房申请开工资料共同归档,作为该户住房的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表

3.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4.农村宅基地和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在                组的住房,现已按设计及合同约定内容要求完成。承包人自检合格,经双方共同验收,住房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技术要求评定合格,具备本地区抗震设防能力,满足居住使用要求,本人在                                                    (地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组人员有建设单位(或户主):        ,承包人:        ,设计:        ,监理:        ,特此告知,请准时参加。


建房村民(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表






附件3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建房村民



身份证号



建房地址

湘西自治州县(市)镇(乡)

家庭人数



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



农村住房造价(万元)



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收日期



联系电话





姓名

单位

职务

建房村民













设计方







监理方







专业技术人员













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内容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

1

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人对完工农村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3

是否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和质保资料



4

是否有农村住房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钢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或复检报告



5

房屋是否存在变形、裂、渗漏现象;是否镶嵌永久性标志牌



6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的问题

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是否满足



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

(人员)

建房村民

签字(公章):

月    日

承包人

(乡村建工匠)

签字(公章):

月    日

设计单位

签字(公章):

月    日

监理单位

签字(公章):

月    日

专业技术人员

签字(公章):

月    日

(居)

委员会意见

签字(公章):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签字(公章):

月    日



附件4

农村宅基地和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



户主联系方式



农村住房地址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层数



开工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农村住房竣工资料归档文件目录

所需资料

提供情况

户主、承建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设计图纸



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施工合同(协议)



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场复检报告



农村住房竣工报告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表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归档结论:

该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归档文件已于日收讫齐全。

经办人

公章

月 



申请户主



身份证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批准宅基地面积

实用宅基地面积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批建层数/高度

/

竣工层数/高度

/       米

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1.不属于  2属于,已落实  3.属于尚未落实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经办人:

验收单位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乡镇政府验收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备注




相关解读:
1.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docx
2.农村住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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