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00153
- 文号:州政办发〔2024〕11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4—010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7-06-13
- 签署日期:2024-06-13
- 登记日期:2024-06-13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4-06-13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政府办
-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相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湘西自治州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州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自主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湖南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助是指州人民政府对为湘西州开展知识产权项目服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知识产权项目立项或资助资金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类别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设的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需要年初立项、年末验收的项目,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强链护链项目、知识产权重点保护项目、地理标志运用保护培育工程项目、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项目、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项目、学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项目。第二类是事后补助项目,无需事前立项,根据年末实际成效进行奖补。具体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和专利实施转化项目。
第五条 知识产权强链护链项目
(一)项目内容:负责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全面展现产业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掌握相应产业链或企业主要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形成产业专利导航报告或企业专利导航报告;开展专利预警分析,规避侵权风险;开展高质量高价值专利培育,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做好高质量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5件以上。
(二)申报对象:湘西州辖区内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优势产业、特色产业链中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申报条件:企业设有专职知识产权部门,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有为本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物质保障;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创新研发实力,并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的优先考虑。
(四)资助标准:每个资助10万元,每年立项项目不超过3个。
第六条 知识产权重点保护项目
(一)项目内容:负责在重点企业建立快速维权通道,鼓励企业主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加强侵权预警分析和风险防控,围绕保护关键核心技术做好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3件以上,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湘西州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向“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目标稳步推进。
(二)申报对象:湘西州辖区内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拥有1件以上的发明专利,能够解决湘西州辖区内重点产业链发展遇到的突出问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立项:认定驰名商标保护的、被侵权情况严重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资助标准:每个资助6万元,每年立项项目不超过3个。
第七条 地理标志运用保护培育工程项目
(一)项目内容:负责深入推进地理标志转化促进工程,推进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为依托的品牌建设。项目实施年度内地理标志用标企业增长10户以上;开展地理标志助推乡村振兴,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增长率达到10%;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制定打假维权制度,构建打假维权网络,积极开展地理标志打假维权行动,有效保护地理标志合法权益。
(二)申报对象: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持有人。
(三)申报条件:持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具备相应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或产品专用标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数量达10户以上,使用地理标志相应产品年总产值达500万元以上。
(四)资助标准:每个资助6万元,每年立项项目不超过3个。
第八条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项目
(一)项目内容:为引导知识产权数量密集、价值高、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与挖掘,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产出和高效转化运用,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做好高质量高价值发明专利布局3件以上(国际发明专利布局1件算作2件),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二)申报对象:湘西州辖区内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
(三)申报条件:申报单位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具有有效专利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立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资助标准:每个资助5万元,每年立项项目不超过3个。
第九条 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项目
(一)项目内容:负责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将知识产权纳入从科研立项到成果转化的全流程管理,强化质量导向,推动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建立由校领导牵头的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统筹协调机制,开展专利导航及专利技术与产业融合分析研究,形成分析报告2篇以上。聚焦核心技术开展10件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推动相关专利技术在湘西州辖区内转化实施,专利转让许可10件以上。
(二)申报对象:湘西州辖区内高等学校。
(三)申报条件:有专门场所和维持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的经费保障;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或运营机构,有2名以上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或运营的专职人员,具有一定的学科优势,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及知识产权基础资源,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少于20件。
(四)资助标准:每个资助20万元,每年立项项目不超过2个。
第十条 学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项目
(一)项目内容:负责培养湘西州中小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知识产权意识,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并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2次以上,鼓励和激发中小学生的创新热情;开展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的培训2次以上,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省内外的青少年发明创新比赛,充分发挥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申报对象:湘西州辖区内中小学校、驻湘西大中专院校。
(三)申报条件:建有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度,具备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师资力量、专业人员、配套设施、教学案例,开展了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开设了知识产权教育课程。
(四)资助标准:每个资助5万元,每年立项项目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单笔融资额在5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补助评估费及贴息共计1万元;单笔融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补助评估费及贴息共计2.5万元;单笔融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补助评估费及贴息共计4万元;单笔融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评估费及贴息共计5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转化项目主要是鼓励专利实施转化,对湘西州辖区内获授权专利成功转化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承接单位。当年同一单位专利转化运用5件—10件的,补助2万元;专利转化运用10件(不含10件)—20件的,补助4万元;专利转化运用20件(不含20件)—30件的,补助6万元;专利转化运用30件(不含30件)—40件的,补助8万元;专利转化运用40件(不含40件)以上的补助10万元。
第三章 资助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州级财政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申报对象为个人的,必须是五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征信良好的个人。资助项目申报对象为市场主体或单位的,必须是五年内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履行统计义务、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场主体或单位。
第十五条 需要立项的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发布申报公告。由州市场监管局在每年年初发布本年度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报公告,明确申报程序。
(二)申报。申报对象根据自愿申报原则,主动在申报公告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州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部门联合初审。由州市场监管局视情况与州直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联合初审,按照总量控制、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拟立项资助方案和初审意见,加盖职能部门公章,报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联审。
(四)联席会议联审。联席会议对部门提出的拟立项资助方案进行联审,重点审查资助对象条件资质、相关数据核校、资助标准执行、是否重复奖励、资助程序落实情况等,形成联审意见,反馈给州市场监管局。
(五)集体研究。州市场监管局根据联席会议联审意见结果,将拟立项资助方案报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必要时再报州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六)公示。由州市场监管局根据集体研究结果将拟立项资助方案在其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州市场监管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州市场监管局行文明确年度立项资助方案。
(七)资助。州财政局根据立项资助方案,将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无需事前立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专利实施转化项目原则上按照《湘西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奖补政策办理流程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申报同一批次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一个。同一单位连续两年内不得连续申报同一类型的项目。上一年度立项的项目,因申报单位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本年度不得再申报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立项资助:
(一)作为申报项目资助基础的主要知识产权权属有争议的、在项目立项前权利丧失的;
(二)没有按要求申报的,申报材料不实的,不配合州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资助工作的;
(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事项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资助的。
第十九条 资助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相关规定执行。资助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知识产权维持费、专家咨询费、维权援助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专项实施无直接相关的支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的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州市场监管局和州财政局在次年3月份之前对上一年度资助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并配合州市场监管局和州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项目资助申报单位或个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申领资助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取消资助,已经资助的责令退还资助资金。
对资助对象申报和使用资金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严重违法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策有重复的,以上级政策为准,不重复资助。本办法与州级其他办法资助项目有重复的,以本办法为准,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