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湘西州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00173
  • 文号:州政办发〔2024〕13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4—0101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9-07-19
  • 签署日期:2024-07-16
  • 登记日期:2024-07-19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4-07-19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政府办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州困境儿童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湖南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40号)等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确保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持续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明确保障对象

我州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我州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儿童。

(三)低保家庭儿童。是指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

(四)残疾儿童。是指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导致失明的)、尘肺、神经母细胞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20种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并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予以证实;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服刑、被公安部门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等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已超过6个月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六)临时救助儿童。是指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或者因父母被羁押而遭遇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儿童。

(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三、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凡符合我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由儿童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持身份证及儿童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核实查验,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市民政部门,有异议的需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相关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困境儿童救助实行动态管理。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主干每月对本辖区内的救助对象及家庭情况进行一次督导,对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申报、调整救助对象。乡镇(街道)民政办要严格把关,及时复核申报、调整救助对象。县市民政局严格审查,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退出保障范围。

四、突出工作重点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明且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儿童,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对需要临时救助的儿童,按照临时救助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进行分类救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贫困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落实教育保障政策。主要是落实困境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先纳入国家资助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及免住宿费政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行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责任单位:州教体局、州民政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筑牢监督保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的家庭要进行排查梳理和监护干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公安局、州妇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残疾儿童福利。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对于其他年龄段残疾儿童按残联系统的相关救助项目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对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按标准给予保障。(责任单位:州残联、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优化儿童关爱机制。根据实际情况为困境儿童提供行政保护、法律保障、替代照料、教育帮扶、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保护服务。要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平台优势,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维权、心理疏导等服务,开展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提高困境未成年人心理矫正专业化水平;要积极动员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做好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健全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和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工作机制,推动其第一时间回归家庭。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政府以购买服务、实施公益项目、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共同关爱、服务困境儿童。(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公安局、州教体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妇联、州关工委、团州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工作措施

(一)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各县市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体、卫健、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让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救助、维权等服务。其他部门应做好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确保困境儿童各项保障措施落实落细。

(二)强化监管,确保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供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保障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州政发〔2019〕11号)同时废止。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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