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州政发〔2023〕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农村村民居住品质和增强农村村民幸福感,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第5号)相关规定,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涉及使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全部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混合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农村住宅必须采用坡屋顶,不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6米,其余层高不超过3.3米,若有地下室的,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2.2米,不得修建或变相修建超高超大建筑。
本决定于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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