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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02-29 11:11 作者: 来源:湘西州财政局 【字体:

一、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有需要。去年,根据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州委、州人民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对过来出台的涉及奖补政策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发现,个别奖补政策存在前期论证不够、条件设置不科学、重复设立标准不一、政策实施无期限、超出本级财政事权、部分政策与上级最新政策规定有违背、绩效评价不到位等问题。工作专班针对前期清理工作发现的问题,采取先立后破的原则,拟制定规范州本级财政奖补政策管理办法,对以后新出台和需要新修订的奖补类文件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为各部门起草奖补类文件提供标准,为财政、司法等部门提供审查依据。二是政策有要求。《湘西州本级财政支持高质量发展综合奖补政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起草出台是落实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和“先立后破”要求的具体行动,有利于建立健全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有利于逐步规范州本级财政奖补政策。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设置总则、政策设立、调整和退出、政策实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附则等七个章节。一是关于政策设立。主要提出了“11个不得”,即: 1.不得与上级政策法规规定相冲突;2.不得超出州本级财政可承受能力;3.不得以设立奖补政策为名变相安排工作经费和发放津补贴;4.不得新增一个行业领域的奖补政策就申请新设一项专项资金,现已设立用于奖补政策的专项资金,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有序调整;5.不得设立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6.不得设立前置条件无下限和奖补标准无上限的奖补政策;7.不得擅自设立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的奖补政策;8.不得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9.不得增加县级支出责任或向县级转嫁支出责任,中央、省、州已明确的共同事权除外;10.原则上不得在国省奖补政策上设立相同的州本级奖补政策,确需重复设立的,不能在国省基础上提标扩面,并明确资金来源;11.原则上不得设立与现行奖补政策奖补方向或用途交叉、重复、雷同的奖补政策,确需设立的,应与原奖补政策保持统一,实施年限按照原奖补政策年限执行。提出“11个不得”,一方面是考虑奖补政策不得与上级政策规定有冲突;另一方面是考虑要规范管理,不以奖补政策名义安排工作经费对财政资金进行二次分配;再一方面是考虑州本级财政压力,不进行层层奖励或因政策交叉导致重复奖励。政策设立中还明确了贡献兑补类、资格定补类和择优奖补类三类奖补政策。贡献兑补类重点考虑对市场主体的增量贡献进行奖补;资格定补类主要考虑对省(高)级及以上资格(职称)认定、获奖、荣誉给予奖补;择优奖补类主要考虑对相对优秀的对象进行奖补。二是关于调整和退出。明确了10条需要调整或退出废止的情形,主要是考虑会遇到上级政策调整、取消、禁止以及奖补政策绩效评价效果不佳等问题,能够及时修订调整、废止退出。三是关于政策实施。明确了发布申报公告、申报、部门联合初审、联席会议联审、集体研究、公示、兑现七个奖补资金兑现流程。四是关于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建立对奖补政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绩效评价监控机制,每个阶段的评价结果都将与奖补政策的设立、延期、调整以及财政资金安排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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