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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2024-04-30 10:38 作者: 来源:湘西自治州烟草专卖局 【字体:

XXCR-2024-45001

湘西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湘西自治州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湘西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湘西自治州辖区内各县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本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报湘西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备案审查。各县修订的合理布局规划不得与本规划冲突。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优化布局、服务便民、均衡发展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五条  设立零售点,一般应当达到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符合本规定合理布局有关要求。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未成人的保护。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次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

(九)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本条第(二)项到第(六)项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市场监管机构登记的共同经营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或季节性流动摊点、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机关单位对外的保安室和传达室、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车库、麻将房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无固定物理隔断,无与住所分开的出入门和主要通道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农村自建房的堂屋及居住小区的地下室、储藏室等。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农药、化肥、油漆、鞭炮、燃气、汽油、化工产品、医药制品、医疗器械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距学校进出通道口60米距离范围内。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五)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六)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七)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经营场所位于住宅小区单元楼宇内,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独立经营场所除外。

(八)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九)包含烟草制品回收业务的礼品回收店。

(十)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区域。

第八条  零售点按下列规划布局:

(一)将湘西自治州划分为若干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结合人口密度、消费需求、合理销量、经营成本、盈利水平等因素确定零售点数量及布局条件,将市场单元划分为饱和区域、非饱和区域。饱和区域市场单元,一般情况不再办理新证,低于饱和数量后,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非饱和区域市场单元,在饱和数量范围内,按照法定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办理,并确保相邻零售点距离不小于50米。对本规定实施前已达到饱和状态的市场单元,按照饱和市场单元办理条件执行,具体单元格见附件。

(二)规模较大、容易形成卷烟批发的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等区域,不再新增零售点,避免出现因零售点设置不合理形成卷烟集中交易市场,具体市场见附件。

湘西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上述市场单元及其布局条件和不予新增零售店的集贸市场,并向社会公布,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三)新增的综合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控制零售点总量,实际经营小于50个市场经营主体的只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市场经营主体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10个零售点,且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通行距离不低于50米。

(四)封闭式住宅小区(设有门岗、院墙或其他固定明确的边界)内不足10栋的零售点容量为1个,每增加10栋零售点容量增加1个。开放式住宅小区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住宅单元楼宇内原则上禁止设置零售点。

(五)军队大院、监狱、看守所、戒毒所、驾校训练场、殡仪馆等相对封闭区域的人员生活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

(六)以上规定零售点总量的,本规划生效前已经超过办理数额的不再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间接互补营销关系或相关性较低的其他商品零售和服务形式的其他类业态(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服装及服装加工厂、零食特产、报刊杂志、药品及医疗器械、邮电通讯、五金交电、彩票销售、美容美发、按摩健身、文化体育、汽车美容、修理修配、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仪器仪表、网吧网咖、金银珠宝、家私家电、物流快递、水果生鲜、农畜养殖、洗涤护理、小型餐饮、棋牌室、寄卖行、中介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内零售点总量的5%。业态认定标准参照《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21)《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规定。本规划发布实施之时,持有许可证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发放该类业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其他类业态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下降达到或少于前款所规定的数量比例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和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若上级出台相关业态控制比例,以上级规定的控制比例执行。

第十条  为激励卷烟零售市场有序竞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照顾特殊群体,下列市场主体在非饱和市场单元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时,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二)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烟草专业店、便利店。

(三)无涉烟违法记录、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社会弱势群体,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以按本条规定办理,并做好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情形的,可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

(一)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因“个转企”“小升规”变更经营主体等内容,其经营者和经营场所保持不变的。

(二)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主体类型为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且在取得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证明材料3个月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本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向外延伸半径距离的区域。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

本规划所称“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需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固定物理隔断”是指用于划分和限定建筑室内空间的非承重可拆卸式构件(指拆卸后,除需更换一些附件外,重组后不丧失其原有性能),由饰面材料、骨架材料、密封材料和五金件组成,例如板材、玻璃等竖立而成的隔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4年4月29日起施行。原《湘西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州烟法〔2023〕2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湘西自治州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湘西自治州不再新增零售点的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名录

      2.湘西自治州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格列表(略)


附件1

湘西自治州不再新增零售点的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

园区名录

吉首市:吉首市民营小区、吉首市五里牌水果批发市场、吉首市西门口农贸市场、吉首市红旗门批发市场。

永顺县:永顺县灵溪镇中心市场、永顺县芙蓉镇农贸市场、永顺县石堤镇农贸市场、永顺县万坪镇农贸市场、永顺县泽家新市场、永顺县泽家老农贸市场、永顺县松柏镇农贸市场。

凤凰县:凤凰县沱江镇民俗园、凤凰县沱江镇跳花街、凤凰游客服务中心商圈、凯盛建材城、领创商业中心。

花垣县:花垣县花垣镇边贸商圈、花垣县花垣镇城市中央商业街。

保靖县:保靖县迁陵镇商贸中心。

古丈县:古丈县古阳镇下溶湾农贸市场。

泸溪县:泸溪县白沙镇白沙综合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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