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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00152
  • 文号:州政办函〔2024〕31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4—010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4-12-31
  • 签署日期:2024-06-07
  • 登记日期:2024-06-07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4-06-07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政府办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

整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州试点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试点时间自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通过试点,在全州范围内构建起比较健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和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机制,形成一套覆盖主要交易品种的标准化交易规则,探索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模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试点任务

(一)健全交易体系

1.交易机构。健全完善四级联动、互联互通、有机衔接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体系,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实现挂牌,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依托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理顺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场所、机构和交易平台的关系,在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益性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交易服务。引导县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充分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等功能,为交易主体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提供标准化、专业化、便利化服务,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县市、乡镇项目入场交易提供指导服务。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需求,积极引入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积极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抵押合同签订、抵押物处置交易业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信息平台。积极推动完善信息系统,维护运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用好现有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平台。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字化管理,使信息系统有效承载线上资料审核、网络实时竞价、信息发布查询、电子档案存档以及交易鉴证出具等多种功能。研究制定不同平台间数据共享机制,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系统互联对接,逐步建立纵向贯通、横向联动、高效共享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共享体系。推进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协同和系统联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供销联社)

4.政策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设施,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服务,维护农民和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基层农村经营管理职能作用,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依托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明确信息员,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服务直达村户。(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

(二)完善交易规则

5.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入场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守非金融化、非证券化、非期货化的底线,具体交易品种详见《湘西自治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州政办发〔2022〕41号)。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按规定分级审批、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和较大规模流转农村土地按规定进场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框架下,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进场租赁交易;重点探索扶贫项目资产入市交易,制定扶贫项目资产交易规则等措施。(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供销联社)

6.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应是产权权利人或受托人。对工商企业进场流转交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依法依规制定和完善交易主体行为规则,严禁隐瞒信息、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交易行为公开、公正、规范。(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

7.交易申请。出让方向县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站)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要求,需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应提交民主决策材料,需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的应提交相关审批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

8.委托受理。县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站)按照规范的交易制度,对出让方提交的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出让申请予以受理,并明确告知具体受理期限。为减轻农民负担,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对其他交易主体依法需要收取费用的,依照相关规定标准收取。(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发改委)

9.信息公告。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县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交易项目基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需求。信息公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原则上应与属地农村经济事务信息公示期相符。(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

10.受让受理。在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应向县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提交受让申请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县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应向意向受让方明确告知受让申请的具体受理期限。交易项目设置交易保证金的,应遵守交易保证金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

11.组织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协议出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或采取拍卖交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成交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示。(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2.交易中止与终止。出现产权争议、交易纠纷、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经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提出申请并经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中止或终止交易,也可以在符合交易条件时恢复交易。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都应发布公告。无正当理由申请中止或终止交易,给交易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组织签约。在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下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合同内容应符合出让公告条件。交易双方应在确定受让方之后一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签订,具体期限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和交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在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价款结算。(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4.交易鉴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和签订后,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见证书,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鉴证书内容应能反映项目标的基本信息,且所载内容应与产权出让公告、产权交易合同保持一致。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允许框架下,稳慎探索交易鉴证在产权融资抵押合同签订以及动产、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等方面的有效应用。(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5.归档备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站)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加强风险防控

16.交易机构内控建设。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县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制定规范的内部章程、交易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规则;加强员工道德教育和自律管理,对关键业务岗位实施重点监督;定期向州农业农村局报送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等数据信息,并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在官网公示交易规则及与交易相关制度、交易品种、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金融服务风险防控。严格规范金融服务行为,创新农村产权抵押登记、产权评估、融资监管、融资运行、融资激励、抵押担保、风险缓释和抵押物处置等机制,规范农村产权抵押金融服务。禁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直接开展保险、信贷等金融业务,严禁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不得开展为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登记备案服务等具有金融基础设施属性的业务。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加强日常交易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切实防止挪用日常交易资金违规开展金融活动。(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湘西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湘西监管分局)

18.信息系统风险防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交易、监管系统日常维护、运行监测、数据备份等机制,按期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加强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严防规模级数据信息泄露,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严禁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强化监督管理

19.工作机制。州农业农村局要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牵头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重点工作。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和推动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完善制度规则、规范交易行为、提升建设水平。(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审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银行湘西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湘西监管分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供销联社)

20.工作制度。州农业农村局应制定完善的议事规则、监管程序等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平台,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和容易引发金融风险隐患的行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年度评估制度,每年对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情况开展自查评估,并向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

三、进度安排

2024年5-6月,召开全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整州试点工作推进会,完善交易流程和不同交易品种的交易管理细则;健全完善州、县、乡、村四级交易服务体系,工作人员到岗到位;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场通知,全州范围内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完成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出台《湘西自治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湘西自治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完善配套措施,规范交易服务,拓展交易成果应用,进行试点中期评估。

2024年7-10月,完善交易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交易细则、推动交易成果后续开发利用。

2024年11-12月,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和成果。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湘西高新区要压实主体责任,州直相关单位要强化部门联动,共同培育和发展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廉政教育,确保试点任务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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