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0044
- 文号:州政办发〔2023〕23号
- 统一登记号:XXCR—2023—010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2028-07-19
- 签署日期:2023-07-20
- 登记日期:2023-07-20
- 所属机构:湘西州政府
- 发文日期:2023-07-20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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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人民政府、花垣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湖南省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22〕2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安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四)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移民安置坚持与文旅开发、乡村振兴、资源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州移民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县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实施好移民安置工作,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三)审批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监督移民安置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
(四)指导县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做好移民安置信访维稳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
(五)参与和组织各阶段移民安置验收;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大兴寨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实施;
(二)编报移民安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制定移民安置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落实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措施,做好淹没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编报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报表、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四)组织开展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移民安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依法依规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
(七)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州县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住建、林业、电力等职能部门应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履行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项目法人依照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同约定,参与移民安置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筹措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监督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和移民资金的使用;
(二)负责办理移民安置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三)负责对移民安置规划的重大设计变更和补偿投资的调整,及时组织编制专题报告,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参与各项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及其检查和验收;
(五)参与处理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发事件和移民遗留问题,协助做好移民信访维稳工作;
(六)依法依规处理好其他各项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八条 项目法人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州人民政府与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县市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并根据不同安置去向、方式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移民生产安置协议。
第九条 大兴寨水库工程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县市实际情况,在征求移民意愿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农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社会保障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等生产安置方式。
第十条 大兴寨水库移民搬迁安置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相结合的方式。移民搬迁安置必须符合乡村振兴规划,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安置点的建设以靠城、靠镇、靠景区、靠园区为基础,由有关部门统一规划设计,根据城镇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大兴寨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编制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提供的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使用计划建议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在每年11月中旬前编制完成下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书,经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计划书的审核批复。项目资金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按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项目法人应定期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按规定做出工作总结,统计进度报表,经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依法依规对移民工程项目实行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决算审计制、竣工验收制等。
第十五条 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依法依程序对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依法依规确定有勘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及移民安置设计工作。
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依法依规确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淹没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财政平衡、赞助和非移民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
第二十条 淹没补偿费存储期间的孳息,应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预备费的使用须由县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机构和项目法人提出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移民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做好资金台账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民安置档案管理与移民安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相关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做好移民安置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建立健全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制度,移民安置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管理,在移民安置档案验收前完成归档工作。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移民安置的验收分移民工程项目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验收组织、验收条件、验收程序等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移民政策法规及规程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移民安置验收分为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移民安置验收应按照县市人民政府自验、州人民政府或其规定的部门初验、省水利厅终验的程序进行。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应依照验收意见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验收组织单位。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水库枢纽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水库不得下闸蓄水。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移民安置实施的进度情况、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移民安置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政执法,严格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开展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移民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淹没补偿费,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淹没补偿费造成损失的;
(二)用淹没补偿费进行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财务会计资料的;
(五)滞留、拖欠淹没补偿费,影响移民安置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相关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工作纳入州重点项目考核,具体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政策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施行,有效期5年。